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
其变动管理规则》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
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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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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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
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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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持股比例、
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
的承诺。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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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相关规定要求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
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情形的说明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
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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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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