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剑科技: 盛剑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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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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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其中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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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义务的交易;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本款所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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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
会审议。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在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本条第 11 项规定的交易;(2)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
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
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上述标准,如果所有出资
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
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
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
要求。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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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规
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
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股东会的
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
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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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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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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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不得
低于 10%。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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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召开股东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
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
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
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除临时提案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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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
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章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
东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八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资格确认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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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第三十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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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九章   会议签到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参会人员按第八章的要求,出示相关凭证,并在会议登记册上
签字。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股东会文
件的准备。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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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议题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
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
时间。
  第四十三条 股东的质询:
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4)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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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
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十二章   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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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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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十三章   股东会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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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上海证监
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五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
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
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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