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工作,明确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
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
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
支机构的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
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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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
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责任人。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如
有)等分支机构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及报告标准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处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四)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七)重大变更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及其报告标准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或拟发生的
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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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
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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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也应
当报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及其报告标准
当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
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关联交易及其报告标准
(一)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报告责任人应当
及时报告,若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则应提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完整、
准确、真实的相关材料,咨询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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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前述第 1、2 项的规定;
“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前述第 1、2 项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
标准,并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述第 1、2 项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者涉及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或者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及其重大进展情况的,相关报告责任人均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事项时应及时报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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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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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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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监管
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应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三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及其报告标准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告知
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
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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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五)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
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
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大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
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仍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并履行减持股份的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并答复公司的询证。
第十九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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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
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约定内部重大信息当
日,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将与
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报告形式包括但
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如需),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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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责任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
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二)报告责任人应在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触及前述时点时立即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预报告,并在 1 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如有)经报告责任
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补充递交,必要时
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后应立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报告责任人
因情况紧急,或因任何原因不能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取得联系的,应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后,应当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
分析、判断,并报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责任部门知悉。
对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若需要履行相关会议审议程序的,董事会办公室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披露;对不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按照临时公
告相关规定编制临时公告后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公告,应严格按照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规定,履行会签审核程序并经董事长签发后,提交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四)报告责任人还应当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报告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如有),包括:
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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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终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否决情况;
和相关付款安排。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及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及董
事会秘书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责任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各
下属部门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
外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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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但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一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第一时间上报或报告失
实的,公司将追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责任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第
一时间”是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获悉拟报告重大信息的当天。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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