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广东宏大 公告编号:2025-082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份数量为 4,428,745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827%。
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现拟按照规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
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26 人,可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428,745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827%。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粤国资函[2023]322 号),广东省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以及核查意
见说明》。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 407 人调整为
司暂缓授予张耿城 349,537 股限制性股票。同意确定 2023 年 11 月
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实际授予登
记激励对象人数为 330 名,授予登记数量为 11,175,662 股。本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
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暂缓授予的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5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期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
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期满及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文件规
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
激励对象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60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上市日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
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②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
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③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
公司具备以上所有条件,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④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
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
记录;
⑤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
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⑥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1 名激励对象曾任职单位于
为不适当人选; 2024 年 1 月收到中国证监会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
施; 余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
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
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①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低于 32%,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损益的净利润为 67,042.34
分位值;②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且 万元;较 2021 年度公司归属
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③2023 年,三项资产占比增速低于同期营业收入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增速,且三项资产占比低于 2018-2021 年的平均 42,542.79 万元增长
数。 57.59%,高于目标值 32%,
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②2023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为 10.84%,高于目
标值 8%,高于同行业平均水
平。
③2023 年度,公司三项资产
占比增速为-2.58%,同期营
业收入增速为 13.51%,三项
资产占比增速低于同期营业
收入增速,且三项资产占比
低于 2018-2021 年的平均数
(33.03%)。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均已达
标。
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考核 考核分 解除限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考核结果定义 激励对象 2023 年度绩效情
等级 数 售比例
优秀:超额完成任务,工 90 分及
况进行了审议。330 名激励
S 100% 对象考核分数均在 90 分以
作超出期望,有突出业绩 以上
上。但鉴于 2 名激励对象离
A 89-85 分 85% 职、1 名激励对象退休、1
作超出期望,业绩良好
名激励对象曾任职单位受到
称职:完成本职任务,业
B 84-80 分 70%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
绩正常
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本
不称职:部分工作未完 80 分以
C 0 次拟考核对象为 326 人。
成,业绩有较大改进空间 下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各年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所在经营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对应
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330 名激
励对象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①326 名激励对象本期满足全额解除限售条件。其中,1 名激励
对象于 2025 年 9 月去世,本期可解除限售,剩余限制性股票需回购
注销。
②4名激励对象需全部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分别于2025年7月、
对象曾任职单位于2024年1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26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428,745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827%。
因 2 名激励对象分别于 2025 年 7 月、2025 年 8 月办理完离职手续,
年 1 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拟按回购价
格注销上述人员合计 103,418 股;1 名激励对象于 2025 年 9 月去世,
该激励对象本年已达到第一期解除限售时间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公司拟按回购价格注销该激励对象剩余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766 股。综上,公司本期需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合计 117,184 股。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 本次需回购注销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
马英华 职工董事 27,859 11,143 0 16,716
轮值总经理、常
王丽娟 454,398 181,759 0 272,639
务副总经理
梁发 轮值总经理 185,000 74,000 0 111,000
谢守冬 轮值总经理 349,537 139,814 0 209,723
周育生 轮值总经理 180,000 72,000 0 108,000
副总经理兼董
郑少娟 262,153 104,861 0 157,292
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
黄晓冰 262,153 104,861 0 157,292
负责人
公司核心骨干(共 323 人,
其中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 9,454,562 3,781,672 117,184 5,597,071
件激励对象 319 人)
注:1、公司本期计划解除限售股份总额为 4,470,110 股。根据实际情况,本次计
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 4,428,745 股。因 2 名激励对象分别于 2025 年 7 月、2025
年 8 月办理完离职手续,1 名激励对象于 2024 年 7 月退休,不能解除限售;1 名激励对
象曾任职单位于 2024 年 1 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符合激
励对象资格,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有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于 2025 年 9
月去世,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可申请解除限售,但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
注销其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合计 117,184 股。此
外,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5 月 30 日为暂缓授予日,向张耿城授予 349,537
股限制性股票,上述股份已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上市,故拟于 2026 年 7 月进行第一期
解除限售。因此,公司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979,270 股。
育生先生、郑少娟女士、黄晓冰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符合
解除限售资格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自
售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相关
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在公司及本次解
除限售所涉及的相关激励对象持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前提下,相关
激励对象尚需在进入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后方可办理
相应解除事宜。
六、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
出具日,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