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
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
形。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之日起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
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产生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自动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
应说明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任职、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等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但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自下任董事填补因此次辞职产生
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
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
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
日起解任生效。
第九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有关重大投资、关联交
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离任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对相
关人员离任审计决议,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
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未获连任,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
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同协议、未结诉讼及监管问
询等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
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除非承诺事项需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权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
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
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
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
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
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的
公开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
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
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如涉及党纪等处分,其责任追究另从
相关规定。如涉嫌违法犯罪,按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