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润新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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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
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二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
  前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及披露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
完成数据和信息申报及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行事
前报备管理。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或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上述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上述人员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核查意见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
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汇报实际买卖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发生变动
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将减持计划书面
告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股份的锁定与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
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
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
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
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
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本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外,
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第三十六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需严格遵循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则执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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