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润新能: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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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发表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告,并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应当配合审计委
员会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应当在收到请求时及时公告,并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
义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得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
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提案人按本规则的规定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提案内容不得增加
新的内容,否则提案人应按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算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相关意见。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东会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公
告中列明的参与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非自然人
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电子通信方式参会的,
视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
  (三) 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五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均为普通股股份,没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
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也可以
分散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
数。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
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
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
积投票制。
  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与履行
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控股股东不得对公司董事人选履行任何批准
手续。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
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
的每名董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
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
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的
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的半数。
  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应选人数,需下次股东会进
行重新投票选举。
  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
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候选人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股份以上
的股东提名推荐,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下一届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
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
  (二) 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
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
  (三)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四)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非累积投票提案明确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本次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
地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赠与或受赠资产、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等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的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
  (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
但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前款(一)(二)
(三)(五)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本条中的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指定的部门,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免于
适用前两款规定。
  董事会行使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
下规定:
议;
应的承担能力;
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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