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泽润新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
资格。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 2 人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确有需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战略
委员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应于召开三
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
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
员代为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
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战略委员
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未出席会议,也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
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
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对
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须对表决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
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
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
不得予以阻挠。
第二十三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