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统股份: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6:2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上
市规则》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以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行为。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
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关联方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
勉尽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其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
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
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
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第三章 资金占用的整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
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的资金占用问题,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四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在年初预计并实际发
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公司内部的决策和报告程
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该事项发起部门应
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规定履行业务部
门审批及财务系统审核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决策文件备案。
             第五章 资金往来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
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公司称“财
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
业务往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公司关联方占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应当
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公
司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
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与公司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事项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办法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处分及处罚外,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统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