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统股份: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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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
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
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
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总经办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
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证券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
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经营、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
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作为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的决策机构,
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其他管
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明确规定,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明确规定,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计算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将该投资项目报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批准或由总经理批准。
  该专门机构应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
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
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
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第七条及第八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
在累计数额以内。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及其他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
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重
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
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
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证券部、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
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公司称“财务总监”)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
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
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
部审计,并向证券部、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坚持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
序实施公开招标;
 (七)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
报告等文件报送证券部、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证券部、财务部汇总审核后,
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
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证券部存档保管
 (八)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
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董事会应
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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