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及《公司
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
责管理公司设立的证券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五)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六)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公司称“财
务总监”)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
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重大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议案。
第十一条 在以传真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
案的意见并签字后传真给董事会秘书。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
当根据董事传真表决的结果制作董事会记录并签字。该董事会记录并应交由董事
签字后传真确认。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传真表决的
原件及其签字确认的董事会记录等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传真文件及董事寄回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本次董事会
的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基金。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
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相关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
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
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
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应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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