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 佛塑科技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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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建立科学规
范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原则。服务国家和广东省发展战略,符合
国资布局和结构性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突出实业,大力
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断提升
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
  (二)依法合规原则。符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
法律法规、商业规则要求,符合国家、地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
政策,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制度规定,遵守投资决策程
序,确保程序规范、投资合规;
  (三)强主业原则。突出主业发展方向,符合公司“高分
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产业的发展战略、产业布局以及发展
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整体实力;
 (四)协同合作原则。对合作方的选择遵循优势互补、产
业协同、资信良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原则;
 (五)稳健投资能力匹配原则。重视风险防控,投资规模
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行业经验、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经营效
益、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的筹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与企业管理水平及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防范重大风险,
维护公司及国有资产安全;
 (六)全面对标先进技术与管理原则。技术与管理坚持向
行业先进和高标准看齐,对标行业龙头,项目预期收益原则上
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合理回报原则。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强化效益优先
导向,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
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实现公司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八)投资全过程管理原则。投资决策前应进行科学充分
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投中注意加强项目管理和过程监
管,投后注重考核评价,保障项目获得预期收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级全资、绝对控
股和相对控股企业的境内外投资管理,和公司及公司所属各级
全资、控股企业对其参股企业的投资管理。公司所属各全资、
控股、参股子公司,以下合称长期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指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在境内外
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
房地产投资等)、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全资
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收购兼并等)等,包
括:
     (一)股权权益性投资,包括:公司以全资、控股或参股
形式设立各类型法人企业及对其增资扩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
其他非法人经营性分支机构,公司收购各类型法人企业股权,
以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企业股权,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企
业注册资本增加等(下称一类权益性项目);转让长期投资企
业的股权,对长期投资企业放弃增资权、放弃优先受让权,调
低长期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长期投资企业变更公司形式、长期
投资企业股比变更,长期投资企业终止经营等(下称二类权益
性项目);长期投资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合并与分立,破产等
(下称三类权益性项目);长期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长期投
资企业设立分公司或其他非法人经营性分支机构,长期投资企
业变更工商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和注册名称等(下称其他权益
性事项)。
     (二)经营性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更新改造投资、生产设备购置、生产及经营管理所
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房地产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
产投资(包括购买专利技术、配方和生产工艺、软件、商标
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以长期投资企业为主体的投资行为,根据其投资行为性质
按上述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 委托理财、债权性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化
建设、产品与技术研发等投资事项,办公用品、通讯设备、交
通设备(如公用电梯、业务用车等)等采购,涉及公司存量土
地物业资产开发利用及修缮提升、改造盘活、购置办公用土地
物业的项目按照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项目承办单位是指实际开展投资活动
的公司所属经营责任体或总部相关职能部办;本制度所指项目
立项是指经前期考察调研和初步论证后,拟对投资项目开展尽
职调查及详细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前履行的报批手续。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
险,严禁投资高污染、高能耗且技术水平较低的行业。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投资实行分级授权的决策体系,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董事长分别按其权限进行审批,其
中股东会是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的20%以上的。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含股权),达到以下任一标
准的: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50%以上;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利润的 50%以上。
     以上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
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第(二)项交易的相关规
定;
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
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第
(二)项交易的相关规定;
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
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前款第(二)项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行为如涉及关联交易(含共同投资形成关联关
系),须按照关联交易权限执行,即投资总额或交易金额在
     (五)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配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募集资金项目。
     (六)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向、资金用途变更的。
     (七)单个购买、出售资产(含股权)项目与先前决策项
目累计导致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投资项目涉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的。
     (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或者在其他证券交
易所上市或者实施分拆上市的。
     (十)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销清算,以注
销的子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占
公司合并报表的相关比例,参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
     (十一)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属于股东会决策的投资事
项。
     第九条   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的20%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含股权),达到以下任一标
准的:
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5000 万元以上的;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10%以上、低于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低于 20%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低于 50%的;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的;
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的。
     以上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出资权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
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第(二)项交易的相关规
定;
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
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第(二)项
交易的相关规定;
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
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前款第(二)项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境外投资(不含香港、澳门地区)、非主业投资、
参股投资项目,非公开协议增资项目、非公开对外(除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协议转让长期投资企业股权项目、涉及长期投
资企业员工持股和跟投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下的。
  (五)投资行为如涉及关联交易(含共同投资形成关联关
系),须按照关联交易权限执行: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低于5%的。
  (六)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注销清算,以注
销的子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占
公司合并报表的相关比例,参照前款第(二)项的交易权限。
  (七)公司有关政府划拨的存量土地资产进行经营性自主
开发、合作开发、作价入股、增资扩股等。
  (八)公司内部企业间股权、资产(含土地)的无偿划转。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决策的投资事项。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发展战略与投资审议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运作按《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与投资审议
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公司另行
制定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不得故意分拆投资项目以达到规避决策权限限
制的目的。如因公司经营发展确实需要对同一投资项目进行分
期投资的,需将各期的投资金额累计计算投资金额。
             第三章 投资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分公司及长期投资企业可
根据发展或业务需要作为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对投资
项目实行从获取、立项、论证、决策审批、实施、投产运营到
后评价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建立投资项目全过程责任主体机
制,促进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形成投资全过程闭环管理体
系。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结合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方
向,积极寻找和提出适合的投资机会;对拟开展的投资项目,
项目承办单位应制订项目建议书、前期费用预算方案等,按程
序经立项审批同意后,才可启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涉及与公司以外投资主体合资合
作、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的投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开展尽职
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包括商务、财务、法务、
技术尽职调查等内容,可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
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办单位应深入进行投资项目
市场、产品、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调查论证,对项目在
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风险是否可控等情况进行
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全面评估各类相关风险,
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决策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
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其有关数据资料将作为对项目进行考核
评价的重要依据。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对该等公司增资扩股以
及其他公司认可的情形,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简化。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履行投
资决策程序,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申报投资项目所提供的各种
资料、信息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属于项目承办单位自主决策权限内的投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
位自主审批后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备案;项目承办单位自主决
策权限外的项目上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决策程序;长
期投资企业按照其章程需要提交其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还
应以议案形式报送公司。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审批通过后,进入实施阶段。重大投资
项目开工前,公司应与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洁谈
话。项目开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项目
投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涉及的市场交易、招标投标、工程建
设、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
商业伙伴等各环节进行全程跟进,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
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监督财务
运行状况,保障公司权益。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
重大调整、投资条件恶化、投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投资额超过
决策确定额度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投资额增加以致
项目投资总额超过原决策机构权限、原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
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重新
履行投资决策修正程序。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投资环境恶化,继
续投资将导致项目投资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无法继续投资的,
经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项目审批机构按项目投资程序批准同
意,可以终止或退出投资。
  第二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对投资项目开展经营分析
和经济效益前景评价,主动发掘有利的投资退出机会,实现项
目投资价值最大化,优化业务布局和资产组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做好投资项目归档工作,应
保存全流程管理的整套文件材料,并保证投资项目档案的完
整、真实、系统。公司归口管理部办应做好投资项目来文以及
所出具的审核意见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
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
要内容。项目承办单位应强化投资前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
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
后项目建设、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
排。项目承办单位应加强投资风险应对,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
应对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最大限度化解风险,
降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跟踪机制,每年定期对
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专门跟踪档案。对项目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项目承办单位应执行相关风险管
理预案,并及时向公司及相关部门反馈。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点投资项目,公司可根据其进展情
况,派出工作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专项跟踪审查,对发现的问
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将投资
项目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可行性研究、决策确定的目标及内容
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
议,供公司改善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投资项目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保守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不得利用保
密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五章 激励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应明确关键指标,确定责任主体、
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重大投资
项目(须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投资项
目)经公司审议批准实施后,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需与公司总裁签订项目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
额、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进度、经济效益等可研指标
(原则上应为可量化指标),作为对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纳入公司业绩考核体系,
对相关岗位的人员进行考核。对完成项目考核目标的,可给予
有关人员一定奖励。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业务的问责机制。对投资项目提
供虚假信息、瞒报重要信息、违规报批审批、未按要求实施投
资项目管理或其他不当行为,按照有关法规和制度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问责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予以责令整
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
公司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在本制度确定的基本原则
下,制定投资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或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应尽快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所称“以
下”“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战略投
资中心具体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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