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精工: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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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
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江
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八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
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
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
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
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理利润确定
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
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四)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
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或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关联
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公司其他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
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二条第(一)至(十一)项规定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额,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
以上各条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对于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由过半数的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对于第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
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
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
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及时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
情况。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
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股东会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的
记载为准。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
通知关联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
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二)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时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有
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由董
事会依据规定进行审查。对被认为是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应在会议通知及公
告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下同);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
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
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七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
定的披露。
             第六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股东会
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
决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提前终止的,
应经原批准机构同意。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
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涉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可以不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涉及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书面文件;
  (五)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
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
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
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
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
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改,
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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