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与豁免信
息披露的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豁免指引》”)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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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
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豁免指引》的相关规定,可以豁免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
致的关联交易,可以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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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可以
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
资方均为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
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可
以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
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本款规定执行。
(五)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
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可以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六) 根据相关证券监督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定,其他可以申请豁
免审议和披露的交易或信息。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务,证券事务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向董事
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
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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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以及证券事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规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出申请的部门、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相关
要求的,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
或公司豁免披露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驳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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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内部审核程序;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并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 3),切实履行信息保
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
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舆情监测、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情况及分析师报告监测。
第二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
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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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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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
因或依据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期
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人士是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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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声明并承诺如下:
的内容;
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
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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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部信息 登记
序号 知情人姓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人
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时间
名
注2 注3 注4 注5
注:
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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