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
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
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1-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
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2-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停止履职,由公司依法解除
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公司及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并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
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
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
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
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3-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
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
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