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主管的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 2 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证券部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二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
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期的,自
原公告期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项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
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