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 东方明珠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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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
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东
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治理准则》《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
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
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
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
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单笔或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1%的对外捐赠或对民办非企出资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
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发言。为
了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股东,须在会议签
到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由工作人员在股东会开始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经审核后安排发言。《股东发言登记表》应包括:股东
姓名或名称、持股数、股东账号、发言主题内容等。股东发言内容应
与该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相关。如果经审核,股东发言内容与该次股
东会审议的事项无关,主持人有权不安排其发言,但应在股东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公司总裁(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股
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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