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
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1 名、独立
董事 4 名,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董事
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的具体审议权限如下(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事项达到《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的交易;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承接项目
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条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
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六)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行资产抵押或对外担
保,设置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权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江苏洛凯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
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公司章程》和《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七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第六条标
准的,由董事会授权经理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提前 2 日(不包括会议当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需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且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及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
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
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
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
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
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可以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或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等电子通信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或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交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议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
程主持议事。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
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
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
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三)董事或其他人员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四)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
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
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非以现
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
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
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
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重大事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制定的公告格式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
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
录等。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工作程序如下:
(一)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
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具体的实施工
作,并将执行情况向下次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传送书
面报告材料。
(三)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有权跟踪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在检
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董事长及其他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做出决议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四)董事会应在以后的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
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日常交易”包括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
类型的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三十三条“重大交易”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不足”
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