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提名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
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资格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义务等规定适用于提名委
员会委员。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
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
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程增补新的委
员。
第九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规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
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
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于会议召开前向委员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书面文件、邮件
(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3日(不包括会议当日)。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需提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且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提名委员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回避制度:
(一)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二)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
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
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四)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
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
传真、快递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
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提名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 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
公司档案由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