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 丽尚国潮关于收到甘肃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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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5-074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甘肃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
发的《关于对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叶茂、吴小波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2025〕1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原文内容公告
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茂、吴小波: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人
员在你公司 OA 系统中开设账号,存在超越权限参与审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的情形,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不足,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叶茂,现任董事长吴
小波,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
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叶茂、吴
小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
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完善公司
治理,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甘肃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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