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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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知识理性大厦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姚毅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
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含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40 名,代
表公司股份 244,072,15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已剔除截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1)的 53.6862%。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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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
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案》;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宣有效期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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