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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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管理,落实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或“公司”)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首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运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钢股份投资管理以发展战略为引领,以把握
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
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
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
体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从事的固定资产、股
权和无形资产投资。
  (一)固定资产投资:指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
以特殊模式实施工程项目参照投资管理。
  (二)股权投资:指以现金或资产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
权的投资活动。
  (三)无形资产投资:指为获得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专
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含软件)、软件、冠名权、数据资
产等无形资产而开展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项目要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上级监管单位的投资要求,实行投资项目
负面清单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 境外投资是指各单位在境外开展的投资。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依据《公司章程》,
负责审批各自权限内投资决策事项。
     第八条 党委会依据党委会工作规则对投资事项前置审
议。
     第九条 首钢股份设置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健
全投资管理体系;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后评价
计划、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负责投资业务的日常管理;
负责组织协同其他专业部门,发挥投资管控合力。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投资活动筹措资金的总体管理。
负责投资相关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投
资资金预算,并检查、监督预决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专业范围内的投资管理
协同,参与投资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各单位可指定投资项
目的项目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可研决
策的方案、投资和进度实施,实现项目目标。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以公司战略为导向,对年度投
资项目、投资总额、项目进度做出安排。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要综合评估企业投资能力和投
资需求,对年度投资规模实施总量控制。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投资方向和目的、投
资规模和结构、投资回报、资金来源、资金支出安排等内容。
  第十六条 投资管理部门监督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编制
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支出情况、重点项目
进展情况和其他需要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形势预测,必要时
可对投资计划进行年中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
            第一节 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分为新建、改造、购置三类,
设置安全、能源、环保、信息化等专业属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旨在对项目的合规性
进行审核,保障项目匹配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符合投资方
向、结构和规模的管控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是立项审批的主要依据。
                        《项
目建议书》由项目责任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
责任单位对其内容负责。
  第二十一条 需政府核准的项目,在立项审批完成后办
理政府核准手续。
       第二节 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可研审批旨在对项目的可行
性进行审核,保障项目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符合首钢股份公
司对项目投资、收益、风险、进度的管控要求。从严控制过
分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效益测
算表》是可研审批的主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
项目责任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责任单位
对其内容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估算应涵盖项目从筹建、施工直
至建成投产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
铺底流动资金等。
  第二十五条 需政府备案的项目,在可研审批完成后办
理政府备案手续。
      第三节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旨在对项目
技术方案和概算进行审核批准,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和项目可研审批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
               、概算审查文件是初步设
计与概算审批的主要依据。《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责任单
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责任单位对其内容负责。
项目投资概算与投资估算保持口径一致。
           第四节 项目开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办
理相关外部审批手续。新建、改造项目应履行开工手续。原
则上相关开工手续未完成,不得开工。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从进度、资金、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形成有效控制手段,
确保项目实现目标。
           第五节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总结检验项目实施成果的阶
段性工作,相关专业按照职责协同完成。新建、改造类项目
竣工验收包括投产、竣工结算、竣工决算、项目审计、转固、
整体竣工验收等关键事项。购置类项目竣工验收包括投产、
转固等关键事项。
            第五章 股权投资
           第一节 股权新设立项
     第三十一条 股权新设是指设立企业或首次对外购买股
权的投资活动。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属于股权新设。
     第三十二条 股权新设立项审批旨在对项目的合规性进
行审核,确保项目匹配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对投资方向、结
构和规模的管控要求。
     第三十三条 《股权新设建议书》是立项审批的主要依
据。
     第三十四条 为固定资产投资新设股权的,可一次性审
批《股权新设建议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
         第二节 股权新设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五条 股权新设可研审批旨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
行审核,保障项目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符合公司对项目投资、
收益、风险的管控要求。
  第三十六条 《股权新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商业计划书》
《章程》《交易协议》和《经济效益测算表》是可研审批的
主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购买股权项目应开展尽职调查,对技术、
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进行论证。合资设立企业应对其他
股东开展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可研审批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
股权新设项目,可一次性履行立项与可研审批。
           第三节 股权变动
  第三十九条 股权变动是指首钢股份所投资企业存续期
间,在首钢股份仍持有股份的前提下,被投资企业股东、权
益性出资额、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
股权变动事项。
  第四十条 《股权变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是
股权变动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四节 股权退出
  第四十一条 股权退出是指通过转让、清算等方式不再
持有投资企业股权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股权退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股权退出
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五节   产权登记及公司登记
  第四十三条 股权新设、变动、退出应办理企业国有产
权登记和公司登记(备案)。
           第六章 无形资产投资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投资包括研发、购入两类。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包括项目立项和项
目可行性研究两个关键事项。与固定资产投资或股权投资一
并开展的无形资产投资,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股权投资项
目管理。
        第七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是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
关键环节,旨在总结项目经验,完善监督机制,降低投资风
险,提升管理水平。项目后评价应遵守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全面真实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投资项目在完工或完成公司登记(备案)不
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不超过 36 个月内,应开展项目
后评价,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完善投资管理
体系、提升投资管理能力的依据和参考。
           第八章 投资风险管控
  第四十九条 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
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
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
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股权新设、无形资产项目立项审
批后,股权变动、股权退出项目可研审批后,因内外部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履行终止审批。
  第五十一条 境外重要投资项目应建立法律顾问提前介
入工作机制,将法律论证与市场论证,技术论证,财务论证
有机结合,实现从可行性论证到立项决策,从谈判签约到项
目实施全程参与,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境外
投资保险等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按
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避免或降低因境外
企业所在地出现政治风险等情况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第九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在投资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规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
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有关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应追究责
任行为的,依据相关制度追究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
的,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五条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
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
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可遵循本制度制(修)定
本层级投资管理制度并进行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
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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