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首钢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签署的《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3 年效期(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即将期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结合运营实际,公司拟与首钢集团重新签署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
交易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
(二)由于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57.01%),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首钢集团为公司关联方,
本次签署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重新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
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
况的议案》,公司共有董事 8 名,其中关联董事朱国森、孙茂林、李
明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全票同意上述议案。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
并获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
易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将在股东会上对此
议案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0001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民革
成立时间:1981 年 5 月 13 日
营业期限:2017 年 5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3,033,701.497783 万元
经营范围: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
通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
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
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主办《首
钢日报》;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广告;设计和
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首钢日报》发布广告;污水处理及其再
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文艺创作及表演;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
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二)历史沿革、近年发展状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首钢集团前身是石景山钢铁厂,始建于1919年9月;1958年8月,
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厂更名为石景山钢铁公司;1967
年9月,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公司更名为首都钢铁公司;
钢总公司;1996年9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冶金工业部办公
厅下发《关于同意首钢总公司进行集团化改革的通知》(京政办函
[1996]78号),同意以首钢总公司为母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资产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2009
年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北京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首钢总公司等五家企业划转注
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通知》(京国资[2009]35号),将其
持有的首钢总公司等五家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注入北京国有资本经
营管理中心;2017年4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京国资[2017]80
号),首钢总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名称由“首钢总公司”变更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首钢集团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深耕产品、质量、成本、服务、
技术“五大优势”,“制造+服务”综合竞争力持续提升,做优做强
钢铁业;抓住冬奥历史性机遇破局城市更新,加快北京老工业区功能
再造、步入复兴,打造新时代城市复兴新地标;积极推进曹妃甸园区、
首秦园区开发建设,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践行新
发展理念,不断深化产业聚焦、产融结合,大力推进新产业发展;围
绕城市更新、政府所急、百姓所需,打造城市综合服务商;积极开展
国际化经营,经过 30 多年跨国经营的探索与发展,首钢集团目前已
形成以矿产资源和国际贸易为主,以资本运营和金融服务为纽带的境
外布局。
年度营业收入 22,596,942 万元,净利润 247,915 万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57.01%,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首钢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
签署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首钢集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首钢集团及相关主体之间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与日常生产
经营活动相关的持续性采购、销售;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持续性生
产与生活综合服务;建设期内存在的工程建设及相关服务;资金支持;
金融服务;管理服务;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等方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一般定价原则
《框架协议》所述关联交易将按优先次序依照下列原则定价:
公开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格定价;
体由双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协商,该协商价格不得高
于提供产品、服务的一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可替代的产品、服
务的价格。
(二)针对各项交易事项,双方确定如下基本定价原则:
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
乙方从甲方采购原材料 市场价格
乙方从甲方采购燃料 市场价格
乙方从甲方采购辅助材料及备品备件 市场价格
乙方从甲方采购水、电、天然气等 国家指导价、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乙方向甲方销售产品或副产品、提供动力/能源、销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售材料、备件等
乙方向甲方提供水、电 国家指导价、供水采用协议价格
乙方与甲方之间持续存在的其他与日常生产经营有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关的少量采购与销售业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配套生产及生活服务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与生产有关的劳务服务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港口服务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采购和销售原材料、燃料、辅助材
料、备品备件等相关服务,提供销售其产品或副产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品等相关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服务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销售配套服务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及生活服务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租赁服务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乙方为甲方提供生产及生活服务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建设工程类服务 市场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金支持及金融服务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乙方为甲方提供管理服务 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供应链金融平台服务 市场价格
五、《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联交易原则
双方相互提供产品、服务,遵照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的市场交易原则进行,不得损害交易任何一方、特别是乙方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要求对方提供的产品、服务
的条件不逊于该方同任何第三方交易的条件。
除协议明确约定属于提供无偿服务的内容外,本协议项下任何一
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均为企业间经济交往中的有偿交易,
提供产品、服务的一方有权依照市场交易原则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服
务收取合理对价,接受产品、服务的一方亦应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详见本公告第四项“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四)费用支付及结算
双方一致同意,就对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产品、服务支付费用。
依据另行订立的具体书面合同或补充合同,相关费用以人民币转账或
票据方式进行结算。
(五)生效日及有效期
双方履行完各自内部有权批准部门批准后签订,于甲乙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的执行期限为三年,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六)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另一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告之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
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
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的权
利主张的权利。
六、《框架协议》主要调整内容
根据运营实际,将关联交易具体内容中的“生产服务”调整为“生
产及生活服务”,并增加“仓储保管”“通讯”“租赁服务、住宿服
务”等内容;增加了“甲方为乙方提供采购和销售原材料、燃料等相
关服务,提供销售其产品或副产品等相关服务”的内容;增加“甲方
为乙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和“甲方为乙方提供与日常经营有关的租
赁服务”的内容。
为更好体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在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中针对甲
乙双方互供的“水、电、天然气”的定价原则,由“市场价格及协议
价格”调整为“国家指导价、供水采用协议价格”;针对“甲方为乙
方提供配套生产服务、与生产有关的劳务服务、相关港口服务、代理
服务、配套生活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配套生产生活服务”的定价原
则,由“协议价格”调整为“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对甲乙双方向对方发出本协议有关的通知的送达方式予以简化。
七、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由于历史原因和行业特性,公司与关联方首钢集团经过长期合作,
已在人员、技术、生产等方面形成密切、良好的合作关系。基于该等
合作关系,公司与首钢集团长期以来建立的持续性采购与销售、生产
与生活综合服务、工程建设及相关服务、金融服务、管理服务等业务
是保证双方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双方获得良好经济效益
及社会效益。
为保证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与
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避免对关联方形成长期依赖,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首钢集团于 2014 年公司重组时作出了相关承诺(详见公司相关承诺
事项公告),并持续履行中。
近年来,公司通过与首钢集团签署《管理服务协议》,由公司为
首钢集团下属部分钢铁板块资产和业务提供管理服务;完成对北京首
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收购,实现对上述两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100%。公司优质钢铁资
产进一步聚合,资产质量显著提升,财务状况有效改善,公司运营成
本、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得到优化。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各类日常关联采购 3,567,267 万元,关联销售 135,010 万元。
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议审议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及
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原《框架协议》3 年效期已满,根据公司运营实际,双方
重新签署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
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持续性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按照
双方拟签订的《框架协议》,公司对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
行的合理预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按规定履行股东会
批准程序。
十、备查文件
(一)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2025年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
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