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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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2024年12月27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首钢股份”)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首钢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
协议》(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协议》”),由首钢股份为首钢集团下
属11家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管理服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
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因业务调整,首钢集团提出修改《管理服务协议》中的标的企业,
拟将服务标的企业中的北京首钢鲁家山石灰石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首钢鲁矿”)划出,因此由首钢股份提供管理服务的标的企业将由
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
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
除《补充协议》明确修改之外,原《管理服务协议》的其余部分继续
有效。
  (二)关联关系说明
  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7.01%,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首钢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公司与
首钢集团签订《补充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有关审议程序
  公司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议案》,公司共有董事8名,其中关联董事朱国森、孙茂林、
李明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全票同意上述议案。
  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已经过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获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规定,鉴于
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事项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因此本次签订《补
充协议》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批准,关联方首钢集团将在股东会上对
本事项回避表决。
  (五)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0001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民革
  成立时间:1981 年 5 月 13 日
  营业期限:2017 年 5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3,033,701.497783 万元
  经营范围: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
通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
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
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主办《首
钢日报》;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广告;设计和
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首钢日报》发布广告;污水处理及其再
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文艺创作及表演;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
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首钢集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历史沿革、近年发展状况及相关财务数据
  首钢集团前身是石景山钢铁厂,始建于1919年9月;1958年8月,
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厂更名为石景山钢铁公司;1967
年9月,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公司更名为首都钢铁公司;
钢总公司;1996年9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冶金工业部办公
厅下发《关于同意首钢总公司进行集团化改革的通知》(京政办函
[1996]78号),同意以首钢总公司为母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资产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2009
年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北京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首钢总公司等五家企业划转注
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通知》(京国资[2009]35号),将其
持有的首钢总公司等五家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注入北京国有资本经
营管理中心;2017年4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京国资[2017]80
号),首钢总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名称由“首钢总公司”变更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首钢集团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深耕产品、质量、成本、服务、
技术“五大优势”,“制造+服务”综合竞争力持续提升,做优做强
钢铁业;抓住冬奥历史性机遇破局城市更新,加快北京老工业区功能
再造、步入复兴,打造新时代城市复兴新地标;积极推进曹妃甸园区、
首秦园区开发建设,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践行新
发展理念,不断深化产业聚焦、产融结合,大力推进新产业发展;围
绕城市更新、政府所急、百姓所需,打造城市综合服务商;积极开展
国际化经营,经过 30 多年跨国经营的探索与发展,首钢集团目前已
形成以矿产资源和国际贸易为主,以资本运营和金融服务为纽带的境
外布局。
年度营业收入 22,596,942 万元,净利润 247,915 万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7.01%,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首钢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公
司与首钢集团签订《补充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首钢集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因业务调整,首钢集团拟将服务标的企业中的首钢鲁矿的管理权
限划出,因此由首钢股份提供管理服务的标的企业将由 11 家调整为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企业性质                       与甲方关系
                              (万元人民币)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业公司          (国有独资)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
     司
     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
     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
     通化钢铁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人独资)
     北京首钢气体有限公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司            独资)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宁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波首美分公司       (国有独资)
     北京首钢物资贸易有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限公司          独资)
     北京首钢铁合金有限
     公司
     首钢凯西钢铁有限公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司            控股)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依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在管理服务期限中的每个会计年
度内,就每一家管理服务标的支付的管理服务费用计算方式为:按照
该管理服务标的被管理的资产总额的 3‰计算,该管理服务标的被管
理的资产总额指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扣除经双方核定的未
在管理服务范围内的资产总额(如有)。具体可查阅公司披露的《北
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管理服务协议>
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五、《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首钢集团(协议“甲方”)与首钢股份(协议“乙方”)约定,
鉴于首钢集团将首钢鲁矿的管理权限划出,因此在管理服务标的中删
除首钢鲁矿,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
本《补充协议》明确修改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本《补
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六、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系基于首钢集团业务调整,将管理服务
标的企业剔除。自与首钢集团签署《管理服务协议》以来,公司通过
为首钢集团下属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强
化了标的企业规范化管理,协同更为密切、管理更为顺畅。
  本次《补充协议》签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规
范运作,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各类日常关联采购 3,567,267 万元,关联销售 135,010 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议审议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首
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
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此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双方拟签署《补充协议》基于客观事实,《补充协议》内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利于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有效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其提交公
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并依规履行股东会批准程序。
  九、备查文件
  (一)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2025 年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
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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