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环: 中再资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7:10:5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要
求,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
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用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
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
效性;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
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
  (六)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
公司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七)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
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不得利用内
幕消息牟取利益或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
会统一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所提供披露的信息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并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对工作中
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管理,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
务。
  第七条 公司财务、对外投资管理等部门及子公司对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
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
息在以上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开,并在上交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的报刊;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五)公司的关联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在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时,应
立即上报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人和关联自然人)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相关联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
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有关
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消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本制度所称“最小的范围”是指根据特定工作的需要而必须知晓,如
不知晓将使该特定工作无法按时全面完成,并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信息知
晓人员的范围。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及时将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
露的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
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并在年度报告中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
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
露的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
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证所披露信息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
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再办理信息披
露业务。
  (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作出
说明并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
未完成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
生重大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
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
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的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
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六)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
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七)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
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
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
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函复等
文件。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
定期报告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编制格式与要求编制。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
文;
  (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
告摘要;
  (三)公司要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派
专人报送年度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年度报告
摘要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四)公司办理年度报告披露登记手续时,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文件;
  (五)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编制完成半
年度报告,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的网
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及半年
度报告摘要;
  (三)半年度报送、公告和审核按照半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要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季度报告,并在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的网站披
露季度报告全文;
  (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季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四)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
生重要影响;
  重要合同指: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大额赔偿责任;
履行职责;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
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时(已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股
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决议;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超过总资产的30%;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
重大信息。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外,遵守并执行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
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 重要会议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要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
议决议公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公司
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凡会议决议涉及须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和收购或出售资
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的情况,公司必须公告;
  (二)公司召开股东会,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将股东会的通知刊登在
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并列明需要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公
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要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发布通知,通知中要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
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五)股东会对董事会预案作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
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要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按上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规定要
求制作与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
  (一)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标准
的,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除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外,
还包括以下交易:
  (二)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的关联交易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标
准的,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上市公
司的关联人进行《上市规则》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告知其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
义务,以使其在发生以下事件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八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公司出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形时,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
入低于3亿元;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二)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
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规则》的
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三)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因;
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
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五)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
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件;
 (六)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因;
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
分析。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提供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有关信息:
 (一)当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
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二)当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时,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在发生
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公司。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
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
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涉及《上市规则》中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重大事
项;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并予以披露;
  (三)涉及《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并予以披露;
  (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或其授
权人),并递交上交所实施。
  上述各项内容,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需召开董事会审
议的,应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后予以披露。
  上述各项内容,在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后,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的披露工作。
  上述各项内容,在信息完成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同时以传真或书面等
方式通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并通报公司相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各类媒体(含互联网等)上发布信息时,应经公
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未履行审核程序的,不得
擅自发布。
           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知晓人应根据《证券法》、《刑
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保密协议》等履行保密义务,对其知
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等。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二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
收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
前,公司的任何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宣扬,根据规定需报相关部门的,
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
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
报上交所备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培训,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
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
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
或补偿。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再资环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