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董事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
格或获准辞职后,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名行业技术专家作为战略委员
会咨询委员。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
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由公司董事或其他员工兼任。投资
部负责投资评审小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和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会前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会前研究并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战略委员会作出的损害股东利益的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
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
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投资部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依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
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