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海通”)接受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项目”)的保荐机构,委派王勍然和刘爱锋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
人,特出具本项目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和本保荐机构委派参与本项目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王勍
然和刘爱锋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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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
七、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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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本发行保荐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元创股份、发行人、公司 指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元创有限 指 公司前身“浙江元创橡胶履带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海通
发行人律师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评估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1,960 万股 A 股股票的行为
保荐书、本保荐书、本发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
行保荐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报告期 指 2022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6月
本发行保荐书中若出现表格内合计数与实际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况,均为
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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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本保荐机构名称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王勍然、刘爱锋二人作为元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王勍然: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万盛股份、浙江
仙通、浙江外事、车头制药、万控智造等 IPO 项目,海亮股份、新界泵业、福莱
特、沪宁股份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以及海亮股份、万盛股份、诺力股份等重
大资产重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刘爱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硕士,保荐代表人,曾参与天岳先进、华生科技、
海利尔等 IPO 项目,沪宁股份再融资项目,具备一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保荐机构指定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基本情
况
国泰海通指定蒋勇、赵晋、陈旭婕、刘学辉作为元创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项
目组成员,其中陈旭婕为项目协办人。
项目协办人:陈旭婕,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学硕士,主要参与元创股份的
改制、辅导工作,聚合顺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具备一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Yachoo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5,8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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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22148101158Y
法定代表人 王文杰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9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8 年 9 月 17 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旗海路 55 号
邮政编码 317100
公司电话 0576-83383203
公司传真 0576-83383203
公司网址 http://www.any-track.cn/
电子信箱 ZQB@any-track.cn
橡胶履带、挖掘机履带、挖掘机履带板、收割机履带、收割机配件、
工程机械履带、三角带、同步带、输送带、密封件、机械零部件研发、
经营范围 制造、销售;金属制品、电子元件、电机制造、销售;新材料研发;
模具的研发、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主
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国泰海通或国泰海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国
泰海通或国泰海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指派参与本次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保荐机
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国泰海通指派参与本次发行保荐工作的保
荐代表人及其配偶、国泰海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
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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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
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国泰海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关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国泰海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国泰海通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委员会审议程序
国泰海通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
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海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
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
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
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 个月。
国泰海通内核程序如下:
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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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内核意见
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对元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了审核,投票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不同意,投票结果为通过。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审议
认为:元创股份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推荐元
创股份申请首发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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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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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关联关系;
(二)本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
券发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三)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
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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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充分
的尽职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慎核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推荐元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
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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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公司
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
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
长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授权期限的议
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延长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授权期限的
议案》。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
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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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和相关议事规则;根据上市公司有关治理
规则的要求,建立了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工作制度;根
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建立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各
层级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流程明确且能有效执行,各职能部门有效分工合作,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以及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
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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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关于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条
件。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
日起计算。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改制设立有关内部决
策、审计、评估及验资文件等有关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
报告期内财务审计报告,发行人前身元创有限成立于 2006 年 6 月 9 日,发行人
系由元创有限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发行人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历次会议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
织机构;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通知、召集、召开、表
决、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财务与内控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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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
经查阅发行人有关财务基础资料和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核查了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
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阅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并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专利、商标、控股股东股权及控制
架构等资料,实地查看、核查有关情况,并结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访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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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
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等资
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
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及聘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及其他核心人
员的《劳动合同》及对发行人管理团队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最近 3 年内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管理团队稳定;经核查发行人工
商档案、控股股东的法律登记文件、承诺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保荐机构认为,控股股东及受控股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
清晰,最近 3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
属纠纷,控制权稳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结合与发行人管
理层的访谈及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
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
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查
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
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产品符合产业升级发展方向,不属于国家发展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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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相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结合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文件,保荐机
构认为,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
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证明、调查表及中国证
监会等网站检索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发行人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独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产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权
证书等资产权属凭证,并通过国家工商局、专利局等机构网站查询或现场走访等
方式确认其资产权属。同时,保荐机构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取得
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
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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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二)人员独立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和劳动人事制度,并取得了发行人员工的劳动合同样本、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
证明等资料;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并取
得其相应的声明确认函。
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
职。
(三)财务独立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的财务总监及相关财务部门人员,了解了发行人的财
务会计部门设置情况及相应的核算体系,并取得了发行人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税
务登记信息、重要税种的完税凭证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信息等
资料。同时,查阅了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
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以及历次三会的会议文件。同时,项目组
走访了发行人的主要办公场所,并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机构独立情况的说
明。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
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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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独立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等,了解了发
行人的主要业务体系和实际经营情况,取得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署的
合同文件,并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重要的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同时,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关联方工商资料,并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财务报告专项核查情况
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
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
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的要求,保荐机构对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通过现场考察、函证、重要客户和
供应商访谈、分析性复核、审阅发行人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银行日记账、财
务明细账、原始凭证、以及销售、采购等重大合同及其执行情况等多种方式重点
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同时采取发行人报告期内
财务指标变化分析、与可比公司比较等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财务指
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在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时保持了
必要的独立性,以印证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不存在重大异常,不存在以下 12 项可能造成
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盈利的虚假增长;
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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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
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虚构利润;
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
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润,粉饰报表;
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七、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发展规划,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合计 79,655.61 48,5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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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行业资料、研究报告、相关
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将募
投项目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进行了对比;同时,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通知书及其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备案或审批同意,具体
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号 项目环评文号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020-331022-29-03-174045 台环建(三)[2021]43 号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2020-331022-29-03-174724 台环建(三)[2021]49 号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对应不动产权证
浙(2021)三门县不动产权第 0001040 号、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浙江省台州 浙(2020)三门县不动产权第 0009993 号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元创股份 市三门县滨 浙(2020)三门县不动产权第 0009993 号
海新城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已经取得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所必须的土地
使用权。
综上所述,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八、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的备案
保荐机构根据《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尽职调查情
况及结论如下:
核查对象:发行人除自然人股东外的全体股东,即宁波星腾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核查方式:
(1)获取并审阅发行人相关增资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增资
协议等文件;
(2)核查发行人股东宁波星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营
业执照、合伙协议;
(3)查阅《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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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复核并确认基金
业协会相关公示信息。
核查结论:宁波星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员工投资设
立的持股平台,发行人的该非自然人股东的资产均未曾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
管理,亦未曾从事基金管理的相关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确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
九、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事项及其未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同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法人股东关于出具相关承诺
的内部决策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内
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
诺合法有效、内容合理、具备可操作性;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具备
可操作性。
十、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 号》的规定,保荐人就发行人利
润分配政策等相关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现行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范围。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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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分配股利。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修订、废止及制
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元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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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
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要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
利分配。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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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在确定现金分
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
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
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
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
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⑤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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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执行,具体规定相应期间内的股利分配计划,并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股东
回报规划》。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
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审计委员会委员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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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存在重大变化。
(二)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
由
发行人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盈利能力、行业竞争等
因素,对上市后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发行人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股东上市后
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旨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同时保证公司的持续健康
发展。
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可持续发展、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上述规划安排将有利于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同时保证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现金流稳健,具备上市后持续实施股东分红回报的
财务基础。公司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将按照制度执行分红回报
规划,确保股东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同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
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公司股东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如相关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上市后三年(上市当年及之后两个年度)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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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三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综合考虑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报告期内,公司盈利情况良好,经营现金流稳健,具备实施分红回报规划的
财务基础。公司上市后在满足日常经营现金流充足的前提下,具有足够的资金实
力保障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公司将按照计划执行分红规划,确保股东获得稳定
的投资回报,同时促进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拟将部分未分配利润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完善产品服务体系,提高公司
的市场竞争力,并将持续进行研发投入,提升公司的整体技术实力,推动主营业
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此外,在保障公司稳健运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发行人将
考虑到股东回报并结合市场环境,适时考虑进行现金分红,以增强股东对公司的
信任和支持。
(四)发行人长期回报规划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根据需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违反股东长期回报规划的制定基础:
即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相关年度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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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上市后
三年(上市当年及之后两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三年
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
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及长期回报规划》等文件,经核
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及
长期回报规划》制定了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监督机制及上市
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和决策机制
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 号》等相关
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
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即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的经营情
况和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
情况和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
况良好。公司的产业政策、进出口政策、行业周期、生产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
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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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构成、公司适用税收政策、重大合同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
现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新增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可
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发行业务中有
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核查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本保荐机
构聘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本
次发行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审核材料、见证、出具法律意见等。
德 恒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于 1998 年 11 月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资格。
本保荐机构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拟
在本次见证服务结束后,通过自有资金向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支付 3 万元(含增
值税)作为本次发行见证的律师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等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
行为的情况。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存在如下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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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聘请了北京汉鼎盛世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对“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可行性
分析,并出具了《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于外文合同翻译成中文译本的需要,发行人聘请了山东优启翻译服务有限
公 司 提 供 翻 译 服 务 , 对 申 请 文 件 中 发 行 人 与 YANMAR CONSTRUCTION
EQUIPMENT CO., LTD.、USCO SPA 签订的销售合同进行翻译。山东优启翻译
服务有限公司持有中国翻译协会会员证书。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
的要求。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业务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有偿聘请北
京汉鼎盛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山东优启
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翻译服务,其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具有合理性和
必要性,且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相关规定的要
求。
十三、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主要客户收入占比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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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公司第一大客户均为沃得农机,来自该客户的收入占公司各期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2.54%、18.83%、24.26%和 23.54%。鉴于我国履带式联合收
割机细分领域较高的市场集中度,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仍将存在对沃得
农机销售占比相对较高的情形。以 2025 年 1-6 月其对发行人的采购情况模拟测
算,不考虑其他因素变动,沃得农机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每下降 1%,发行人的
营业收入将下降 0.24%。
公司与主要客户已经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如果未来发生主要客
户自身经营不利变动,或公司在产品质量、技术研发、生产交货等方面无法满足
客户需求等事项,可能导致主要客户订单大幅减少或停止与公司的合作,进而对
公司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创新及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作为农用机械、工程机械等产品的行走部件,橡胶履带产品升级需要紧跟主
流机械迭代速度,不断开拓新机型、新型号,抓住增量市场的发展契机。公司经
过多年的生产经验积累、吸收引进以及自主研发,掌握了橡胶履带类产品各环节
的核心技术,自主研发了防龟裂、高强度、高硬度、抗撕裂等不同特性的橡胶配
方,能够针对客户的特殊需求开发出特殊结构、附带特殊功能的橡胶履带。
公司在多年研发与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核心技术是保持市场地位与竞争力的
重要基础。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主要技术
人员出现流失或无法及时补充高水平技术人才,将对公司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
力造成不利影响。
(3)产品质量及退货责任风险
公司主营的橡胶履带类产品属于橡胶包裹铁齿及钢丝一体化成型结构,公司
针对每批货物均进行出厂质检,但橡胶履带式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因主机厂
及其下游用户配载机型过重或马力过大、工作环境不适配、使用方法不得当等非
生产方实质责任的原因,导致橡胶履带损坏而引起质量争议。上述橡胶履带损坏
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破损、断裂等情况,与公司产品因正常质量问题的损坏形式类
似,难以对主机厂及其下游客户的责任进行精确划分。
橡胶履带及履带板作为农用机械、工程机械的行走部件,产品质量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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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的运行。公司对主机市场及售后市场客户均提供一定期限的质保服务,
对于质保期限内出现的产品损坏,经交易双方协商认定是否以退货等形式予以处
理。报告期内,公司退货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最高不超过 3.59%,占比较
低,对公司业绩影响不大,公司已根据历史退货、期后实际退货等情况合理预估
退货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未来存在因公司自身研发生产中胶料配方或生产加工环节失误、使用方
使用公司产品适配机型或作业环境不当、不可预期的气候变化导致橡胶履带超负
荷使用等原因导致退货率大幅波动、预计负债计提不足、发生客户纠纷等事项,
进而对公司业绩及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风险。
公司主机厂客户行业地位较高,话语权较强,发生三包事项时,主机厂与其
下游用户先行接触并初步判断后,集中与公司进行批量处理。如主机厂对其下游
客户认定损坏责任时尺度较为宽松,公司将面临较大的退货风险。公司存在主机
厂或其他重要客户滥用其交易地位,导致退货认定超过公司实际责任范围并承担
损失的风险。
按退货金额不冲减预计负债、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模式,以发行人 2025 年
(4)主营业务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之一的农用机械橡胶履带受农业生产季节性影响呈现较为
明显的季节性特征,通常 5 至 10 月公司农用橡胶履带销售收入占比较大。
农用橡胶履带需要根据市场淡旺季差异合理安排生产销售计划,调节产品在
不同季节的生产量。由于农用橡胶履带销售的季节性波动较强,时间紧且发货集
中,如果农用橡胶履带生产能力不足或生产中断造成延迟发货,或公司不能根据
季节性因素及时地调整生产计划和存货储备量,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以
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农用履带收入等情况模拟测算,农用履
带收入每减少 1%,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幅度约为 0.54%。
(5)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生产厂区已取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了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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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备案登记,在报告期内公司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废物均按照相关规定达标排放或
处置,未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以及全社会环保意识进一步增强,未来国家和
地方政府可能对环境保护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公司存在环保治理成本增加,
以及因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无法持续符合环保要求,需根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应
责任,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6)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26,065.95 万元、114,147.79 万元、134,907.62
万元和 65,167.74 万元;同期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
为 13,702.27 万元、17,568.57 万元、15,007.97 万元和 7,256.54 万元。公司 2025
年全年预测营业收入为 141,415.80 万元,预测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为 15,365.08 万元。
若未来出现出口国贸易政策对公司出口商品的不利变化、橡胶履带市场需求
下滑、农机产业政策调整对农机市场需求造成短期抑制、市场竞争加剧、宏观经
济或下游行业景气度下降、原材料价格上涨、汇率不利波动、所在地区限电限产、
应收账款坏账增加、退货率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等情况,
或者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或提高在技术能力、生产规模、成本控制、客户资源、服
务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并导致期后业绩下滑。若
上述风险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多项风险因素同时发生,不排除极端情况下
公司出现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风险。
(7)产能利用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持续进行滨海新城厂区建设、扩充产能
布局,其中核心产品橡胶履带产能从 2022 年的 60.93 万条/年增长至 2024 年的
四”排放标准切换对农机市场需求造成短期抑制、公司降低生产排产节奏并加大
对前期库存消化速度等短期因素以及产能计算方式等影响,2023 年公司橡胶履
带产能利用率自 2022 年的 88.32%下降至 71.90%。受“国三”改“国四”排放
标准切换对农机市场需求的短期抑制影响已逐步下降,农机一级市场需求逐渐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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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以及公司工程履带客户对生产周期相对较短的小尺寸型号工程履带采购需求
有所增加等因素影响,2024 年、2025 年 1-6 月公司橡胶履带产能利用率回升至
前期高位,分别为 91.41%、92.38%。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产能利用率、主
营业务收入、农用履带和工程履带收入等情况模拟测算,橡胶履带产能利用率每
下滑 1%,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幅度约为 1.01%。
若未来下游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核心客户需求下降,其他同行业参
与者或新进入者加速扩产导致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形,公司将面临产品销售无法达
到预期目标致使产能利用率继续下滑的风险,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造
成不利影响。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不及预期及折旧摊销费用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橡胶履带及履带板生产基地、技术中心项目建设。公
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做了行业分析和市场调研,并已为该等项目的实施开展相应
的准备工作,但由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基于历史、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内公司的
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做出的,若未来宏观及地区经济形势等发生较大变化,
相关项目的经济效益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水平。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当年,预计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折旧及摊
销费用为 5,357.39 万元。经测算,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净利润将超过新增折旧及
摊销费用。但如相关项目经济效益无法实现,折旧及摊销费用增加将对公司经营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扣非后净利润等
情况模拟测算,募投项目达产后的预期收入每减少 1%,对扣非后净利润的影响
幅度约为 1.14%;如募投项目达产后产生的收益无法覆盖相关折旧及摊销费用,
覆盖缺口每增加 1%,对扣非后净利润的影响度约为 0.28%。
(9)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 2025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中汇会计师审核,出具了《盈利
预测审核报告》(中汇会鉴[2025]10737 号)。公司预测 202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润为 15,698.48 万元,较上年增长 1.50%;预测 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5,365.08 万元,较上年增长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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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考虑到盈利预测所依据
的条件假设,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市场变化等具有不确定性,加之不可抗力因
素的影响,公司 2025 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特此
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基础上编制的,但
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应谨慎使用。
(1)毛利率大幅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1.58%、28.28%、22.75%和 20.88%
(为提高可比性,已剔除主营业务成本中除原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之外的
其他履约成本的影响),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受到原材料价格波动、美元
汇率波动、产品售价调整等因素影响。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以美元结算收入的占比等情况模
拟测算,原材料价格每上涨 1%,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幅度约为 0.66 个百分
点;美元汇率每下滑 1%,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幅度约为 0.27 个百分点;产
品售价每下调 1%,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幅度约为 0.80 个百分点。
如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上涨,且公司无法将原材料成本的上升
完全、及时地转移给下游客户,出现美元汇率大幅波动,或因市场竞争加剧等因
素公司跟进调价,将产生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下滑的风险。
(2)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44,666.19 万元、35,486.54 万元、
例超过 6 成,以农业机械主机厂客户和工程履带贸易商为主,商业信誉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应收账款逾期的情形,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
生重大不利变化,出现支付能力问题或信用恶化,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逾期金
额持续增加或无法回收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以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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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测算,上述逾期金额每发生 1%的实际坏账损失,对扣非后净利润(按年化
后的金额计算)的影响幅度约为 0.63%。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0,262.69 万元、55,567.25 万元、
币为美元,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金额(收益以负数列示)分别为-2,094.05
万元、-860.80 万元、-685.55 万元和-1,562.53 万元。如果未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
发生重大波动,将可能对公司的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扣非后净利润,以及 2025 年 6 月末的美元银行存款、美元应收账款等情况
模拟测算,美元汇率每下滑 1%,新增汇兑损益对发行人当期扣非后净利润(按
年化后的金额计算)的影响幅度约为 1.57%。
(4)存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3,028.09 万元、18,468.14 万元、
比在 7-8 成左右。
公司各期末库存商品账面余额分别为 13,093.51 万元、11,186.37 万元、
据以前年度销售记录、大型主机厂配套机型产量(预测)、当前公司库存情况等
多方因素,制定预生产计划、安排生产,适当提前备货,保证销售旺季供货稳定
性。如果客户外部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可能导致橡胶履带市场的需求
量减少,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降低,进而带来存货减值的风险。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扣非后净利润,以及 2025 年 6 月末的存货跌价准备等情况模拟测算,
上述存货跌价准备每增加 1%,对扣非后净利润(按年化后的金额计算)的影响
幅度约为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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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橡胶履带类产品,具体包括农用履带、工程履带
和履带板,上述三类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98.81%、99.10%、
的市场需求同时受下游产品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的新增产量以及存量机械使用情
况的影响。
(1)农机产业政策相关风险
公司生产的农用履带主要应用于水稻、玉米等作物的履带式联合收割机等多
种农用机械,而国内农业机械行业受补贴政策、粮食价格等因素影响。补贴政策
直接影响下游客户的业务,如果补贴政策取消、补贴金额退坡或者补贴范围发生
变化,都可能对公司下游客户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粮食价格影响农民务农的
经济效益,并进而影响农业机械需求,如果未来出现粮食价格下降,则农机市场
的需求会受到抑制。
此外,农业机械排放标准的升级可能于短期内拉高农机用户相关采购、使用
成本,对农机主机市场需求造成短期抑制。我国最近一次农业机械排放标准升级
为自 2022 年 12 月起由“国三”升级为“国四”,导致 2023 年下游主机厂客户对
农机履带采购需求有所下降,公司农用履带收入较上年下降 10.57%。
如未来我国实施新版农业机械排放标准,或对其他影响农业机械需求的产业
政策进行调整,可能影响下游客户农业机械的销售数量,进而对公司业务产生一
定影响。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农用履带主机市场收入等情
况模拟测算,农用履带主机市场收入每减少 1%,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幅度约
为 0.34%。
(2)工程履带及履带板下游客户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的工程履带及履带板主要应用于中小型工程机械,特别是小微型挖
掘机、装载机等,适用于道路建设、房屋拆建、园林施工等领域以及泥地、雪地
等特殊作业环境,目前公司工程履带主要以外销为主,目标市场以日韩、欧美等
发达国家为主。如果上述地区未来因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导向扶持等因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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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工程机械行业及最终应用领域发展受到较大冲击,将影响到公司工程橡胶履带
及履带板的销量。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对日韩、欧美
地区销售工程履带、履带板的收入等情况模拟测算,发行人对上述发达国家销售
工程履带、履带板的收入每减少 1%,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幅度约为 0.33%。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原料胶(包含天然橡胶、合成橡胶)、铁齿、炭黑和钢丝
等。其中,天然橡胶的生产受产地限制较大,其价格受供需关系以及期货市场影
响较大;合成橡胶、炭黑属于石油制品,两种原材料的价格受原油价格影响较大;
铁齿、钢丝由钢材制成,受上游钢材市场价格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
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为提高可比性,已剔除主营业务成本中除原材料、直接
人工、制造费用之外的其他履约成本的影响)的比例分别为 83.40%、81.28%、
大。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等
情况模拟测算,原材料价格每上涨 1%,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幅度约为 0.66
个百分点。
若未来上述原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上涨,且公司无法将原材料成本的上升
完全、及时地传导至下游客户,则有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进而对公司
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生产的农用履带主要应用于水稻、玉米等作物的履带式联合收割机等多
种农用机械,主要客户为农业机械主机厂和售后贸易商。国内联合收割机市场较
为集中,主要厂家包括沃得农机、潍柴雷沃等,其中沃得农机为行业龙头,根据
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市场占有率在 50%以上。在农业机械大型化、高效化的趋势
下,大型农业机械主机厂对农用履带厂家的产能、需求响应速度以及产品创新能
力均有较高的要求。
公司生产的工程履带及履带板主要应用于中小型工程机械,特别是小微型挖
掘机、装载机等,下游市场较为集中、竞争压力较大,尤其是中低端市场竞争较
为激烈。此外,由于工程机械种类较多,对履带的宽度、长度以及功能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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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求不一致,对履带厂家的设计能力以及生产工艺有一定要求。
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使产品和技术迭代升级满足市场
需求,将存在发展潜力下降、丧失竞争优势的风险。未来随着行业的持续发展,
可能会有更多的竞争对手进入,现有竞争对手可能通过提高技术水平、扩大产能、
降低成本等方式增强自身竞争力,未来市场竞争可能进一步加剧,若公司未能有
效应对行业市场竞争,将存在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的风险。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扣非后净利润等情况模拟测算,主营业务收入每下滑 1%,
对扣非后净利润的影响幅度约为 1.39%。
此外,售后市场客户以贸易商为主,在采购过程中比较关注性价比,价格敏
感度较高,相应市场门槛相对较低。如未来进入该市场的厂家大量增加,将导致
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引起相关产品价格下滑,进而影响公司业绩。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售后市场收入、扣非后净利润等情况模拟测算,售后
市场销售价格每下调 1%,对扣非后净利润的影响幅度约为 0.83%。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上升,国内劳动力成本逐年上
升,企业的用工成本逐渐上升。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员工总人数 771 人,其中生
产人员占比 75.88%。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公司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张,员工人数和工资薪酬总额将随之相应增加。
如果未来国内劳动力成本持续增长,且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幅度低于平均薪酬增长
幅度,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以发行人
计入直接人工的生产人员工资薪酬每增加 1%,对扣非后净利润的影响幅度约为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8.36%、
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产品销售利润水平。自报告期初
起,公司出口产品增值税税率与出口退税税率均为 13%。如果未来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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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大幅度降低或取消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使得出口货物不
予抵扣税额增加,且公司不能将增加的税收成本转移至客户,将对公司的盈利能
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60,262.69 万元、55,567.25 万元、59,831.50
万元和 27,081.09 万元,外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8.36%、
受中美贸易关系影响,美国政府对进口自中国的各类商品相继实施了一系列
的贸易保护措施。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布加征关税及排除清单,
公司主营产品橡胶履带、履带板产品于 2018 年 7 月被纳入加征关税范围(加征
比例 25%),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3 月以及 2021 年 10 月至 2024 年 5 月末被排
除加征关税范围,截至报告期末处于加征关税状态。报告期各期,公司出口美国
地区收入金额分别为 14,297.64 万元、14,471.78 万元、12,873.74 万元和 7,175.60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11.47%、12.73%、9.63%和 11.12%,并存在
部分境内出口贸易商客户采购公司产品销往美国的情况。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对美国地区收入等情况模拟测算,对美国地区收入每减少
自 2025 年初以来,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政策不稳定性有所上升,对中国加征
关税情况发生多次调整,发行人产品属于关税调整范围。截至目前,上述关税主
要由客户承担,各期间整体而言暂未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明显直接影响。如果未
来美国对中国产品进一步加征关税,可能对公司向美国出口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亦不排除受市场竞争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未来与美国地区客户就关税的承担方
式进行调整的可能。
除美国外,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其他出口国/地区未出台针对公司产品的禁止
进口、限制进口和加征关税等贸易保护措施,但国际贸易仍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
政治经济局势、相关法律法规、不正当竞争、贸易保护主义等多种因素都可能导
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多,影响公司外销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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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行业竞争格局
我国橡胶履带行业市场格局相对稳定,下游市场应用领域相对明确。随着国
家智能制造、新能源、绿色环保等战略的逐步推进,国家通过节能减排、限制高
能耗等行业标准,不断引导行业向技术、品牌、产品附加值等高水平、良性竞争
态势发展。
当前,我国橡胶履带行业呈现较为明显的分层竞争格局,行业内企业主要分
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内少数几家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技术吸收消化,结合
市场需求自主研发具有自身特点的橡胶履带产品,为国内外大型主机厂或机械配
件贸易商提供配套服务,在国内高端市场和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第二
层次是以中小型企业或早期投资企业为主,这些企业技术水平较低,设备面临升
级换代的压力,产品主要集中在中低端,利润率较低,市场竞争相对激烈。
(二)发行人市场地位
公司是国内自主设计、研发、生产和经营各种规格型号的农用、工程等各种
机械橡胶履带和橡胶履带板的专业型企业,是橡胶履带国家标准起草单位之一。
近年内,公司荣获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评定的“中国传动带、橡胶履带十强/八强
企业”(唯一一家橡胶履带专营企业)、“中国橡胶履带强势企业”、“胶管胶
带行业产品单项冠军”,以及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授予的“中国农业机械零部
件龙头企业”等荣誉称号。
近年来,公司的产品开发、品质保障等方面逐渐获得客户们的认可,业务订
单迅速增长,行业地位不断提升。根据 QYResearch 研究报告、中国橡胶工业协
会胶管胶带分会出具的《证明》,目前公司的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同时,
公司凭借良好的技术工艺、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在全球橡胶履带市场中亦具备
一定的竞争力。
目前,公司拥有 36 项与主营业务相关专利,并与沃得农机、潍柴雷沃、三
一重工、徐工机械、中联重机、洋马集团等行业内知名大型农业/工程机械主机
制造商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国际市场逐步打开,国外销量实现
较快增长,产品销售范围覆盖亚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南美洲以及非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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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公司多年来专注于橡胶履带类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是国内较早
涉足橡胶履带行业的制造商,是橡胶履带国家标准起草单位之一。近年内,公司
荣获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颁发的多项荣誉称号。通过长期
的行业经验积累,公司现已成为国内橡胶履带领域的主要企业之一,现有技术能
力、生产规模、客户资源、服务水平均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橡胶履带类产品存在下游整机设备应用场景多元化、主机厂机型及实现功能
差异化等特点,对生产商的技术工艺水平、产品创新能力均有较高的要求。目前
公司已拥有橡胶履带类产品逾千种,产品适配机型广、综合性强、品类齐全。公
司建立了高效稳定的管理团队和持续创新的研发团队,根据下游行业需求的演进
及宏观政策的要求,持续提升产品和业务的广度、深度以及专业化程度,推动我
国橡胶履带行业并助力下游农业机械和工程机械领域的发展。
公司在橡胶履带领域积淀多年,始终保持“工匠精神”,以现有生产工艺和
技术为基础,积极吸收行业最新科研成果,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导向,高度重视提
升公司产品和下游主机设备的适配性。公司管理层和核心设计研发团队对橡胶履
带行业具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对行业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判断力,在新产
品开发、产品升级、生产环节改进等方面形成了针对性强、产业化程度高、落地
率大的技术研发风格,在橡胶履带行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长期以来,公司的配套生产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获得了行业内多家知名主机
厂以及境内外优质贸易商客户的高度认可,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良好、稳定
的业务合作关系。同时,公司与各大主机市场、售后市场客户保持着良好密切地
交流,能够更好地帮助公司管理层和核心设计研发团队深入了解下游行业的发展
趋势、总结归纳用户需求,推动产品进一步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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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设立以来,公司就高度重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管理,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控
制体系,成功通过 ISO9001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设立品管部,配备专职
质量控制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公司质量管理目标以及组织公司内部质量管理相关
的策划、实施、监督等工作,保证公司产品质量满足客户要求。公司下游主机厂
客户出于对自身产品质量和生产稳定性的要求,对供应商设有较为严格的准入限
制,只有产品质量稳定、同步开发能力强、供货及时的企业才能进入供应商名单。
长期以来,公司与行业内知名大型主机制造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多次
获评沃得农机的“优秀供应商”等奖项,体现了公司产品质量在业内较高的认可
度。
在我国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的背景下,公司生产车间逐步推进自动/半自动
硫化机、智能立体仓库、辅助生产设备等先进设备的使用,显著提升自动化、智
能化水平,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和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节约了人力成本。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秉承着国际化的理念,坚持以用户为中心,积极开拓国内
市场的同时也大力拓展海外市场,目前已在亚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南美
洲以及非洲等地区的主要国家建立起全球化的销售网络。
公司凭借产品领先的技术工艺、稳定的产品质量、优质的服务水平,积累了
丰富且稳定的主机厂客户资源,与沃得农机、潍柴雷沃、三一重工、徐工机械、
中联重机、洋马集团等行业内知名大型农业/工程机械主机制造商建立了长期稳
定的合作关系。主机厂客户由于合作规模大、粘性强,是行业内最优质的客户资
源。公司通过与国内外知名主机厂商合作,不仅建立了稳固的主机厂销售渠道,
同时提升公司在售后市场的影响力,拓展了售后市场份额。相较于其他同行业竞
争对手,公司较高水平的主机市场收入占比反映出公司深耕行业积淀的核心竞争
力。
另一方面,公司积极与行业内优质贸易商合作,借助其在各国家/地区较为
完善的销售网络,进一步渗透国内外主流应用市场,提升产品的市场覆盖范围和
深度,并以优质的产品质量及服务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口碑和知名度,为公司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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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新客户资源奠定基础。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完全投产后,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提升公司产
品规模效应,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及市场份额。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完成,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有望大幅增加。
根据测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将会为公司带来良好经济效益;“技术中心建
设项目”虽不以为公司带来直接收入为目的,但是能长期提升公司研发能力、自
主创新能力;“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将有效降低公司利息支出,改善公司财务状
况,为公司业绩扩张和做大做强奠定基础。
(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发行人业务目标明确,管理技术先进,市场基础坚实,财务状况良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其竞争优势,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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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旭婕
保荐代表人:
王勍然 刘爱锋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杨晓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郁伟君
总经理(总裁):
李俊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朱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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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承销协议》
(以下简称“《保荐协议》”
),为尽职推荐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
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王勍然(身
份证号:2302041984********)、刘爱锋(身份证号:1306831988********)具体负责保荐
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
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
说明。
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保荐代表人(签字):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勍然 刘爱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授权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朱 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