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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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162 号
致: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优优绿能”)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
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章程》 (以下
简称“《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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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
如下全称或含义:
优优绿能或公司 指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划
公司董事会依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
本次注销 指
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计划(草案)》 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理(2025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 指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
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信达律师 指
激励计划项目的经办律师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
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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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优优绿能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
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
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优优绿能的
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且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
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
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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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
案。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董事会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权益
的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授予日。因部分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放
弃获授或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获授资格,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拟授
予人数由 101 人调整为 89 人,授予激励对象的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60.00 万
份调整为 59.14 万份,授予期权行权价格 85 元/份。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五)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5 年 6 月 5 日期间,鉴于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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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7.00 万份予以注销,上述事项
分别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六次、第
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第九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五次、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拟授予人数由 89 人调整为 79 人,授予激励对象的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59.14
万份调整为 52.14 万份。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六)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的议案》。
(七)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拟授予人数由 79 人调整为 72 人,授予激励对象的拟授
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52.14 万份调整为 50.30 万份,行权价格由 85 元/股调整为 82.60
元/股。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八)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九)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根据《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行权期内,若达到
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行权。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行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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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收回注销。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在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缴款中,2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本期行权,19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部分行权,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本期股票期权 148,072
份予以注销。
上述注销事宜已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注销情况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经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情况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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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李 忠 程筱笛
黄芮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