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2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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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
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及《北京安博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
遵守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
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该人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提名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或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
述第五条与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
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人
力资源部同时为提名委员会工作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具备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推荐或更换的董事人选进行考察,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董事培训计划;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提案以书面形
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权力。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综合评估与分析,提出需求建议形成职位说明书;
  (二)根据职位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相关机构或人员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
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董事会、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召开前 3 日由董事会秘书以电话、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
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
体委员,并将有关会议资料呈送每个委员。
  如遇紧急情况,公司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委
员(需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
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委
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其他通讯设备举行。通过
上述设施,所有与会委员在会议过程中能听清其他委员的讲话,并进行交流,所
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
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
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采用方式为书面(含签字、邮件等形式)、举手和口
头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在委员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会议的情况
下,其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以书面议案表决的方式召开。书面议案以
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
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
案即成为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相关委员
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会议召开的方式不同,会议记录签名可现场签名,也可以
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会议记录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供董事随时查阅。会议记录应当保存 10 年以上。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指派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初稿
应尽快提供给全体委员审阅,并由各委员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会议记录的最后定
稿应于会议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并发送给全体委员作记录之用。
        第六章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董事会于每年年末对提名委
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规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的需要;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是否独立于公司管理层;
  (三)各委员是否具有合法的任职资格、适当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四)各委员是否充分理解并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董事会
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若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不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出更新及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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