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钢国际工
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
计或者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
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对董事候
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
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
投票方式、表决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
决权(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出席
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
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
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
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应当在股
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背景资料、
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
提议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会通知中需明确载明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地点、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经营场所所在地、董
事会指定地点或股东会召集人为方便股东参加会议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的形式召开,也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其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由网络服务方确认。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等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通知所要求的文件
资料。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
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者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者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其或其
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签到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以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
提出回避请求,如有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
不属于应回避的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
的,股东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存在争议,股东参加或者不参加
投票结果分别记录。股东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股东身份后
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特殊情况经有权部门批准豁免回避的除外。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股东不参加计票、监票。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
特别说明。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
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
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
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用于投票的累积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董事、股东会监票人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投票方式: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份数,股东会工作人员将已标明累积表决票数的表决票发放给股东,投票时股东
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相应位置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票数。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多于应选的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
该项表决。
决票数,该表决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股东已使用的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
弃权。
会工作人员应向该股东提出,如该股东不作出修改,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
的表决票无效,该股东所有表决票视为弃权。
股东提出,如该股东不作出修改,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票无效,该
股东所有表决票视为弃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要求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
述要求时,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候选
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其他董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
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且未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要求时,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
会应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其他董事已经当
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投票的结果。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
会后。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
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五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
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或者提议股东邀请的
嘉宾、记者等可以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员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六十七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
言;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
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六十八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章 股东会记录
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
人方可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公告与执行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照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以召集董
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通过之日起
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