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二○二五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由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
爆光电”、“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
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
获得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483,309 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4,670,000 股的 1.4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
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0.91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2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
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民爆光电、本公司、公司、上市
指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激励计划(草案)》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授予日 指
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确定的,
授予价格 指
激励对象获授公司每股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
归属 指
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
归属日 指
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
归属条件 指
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监管指南》 指
《公司章程》 指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 1:如无特殊说明,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
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
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
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员,符合本激
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名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223 人,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三)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
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
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483,309 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4,670,000 股的 1.42%。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第二类 占本激励计划
序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总 公告日公司股
号
(股)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共 217 人)
合计 1,483,309 100.0000% 1.4171%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注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注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
调整,将对应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注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有差异,则为四舍五入的结果。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
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
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
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
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归属期 50%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归属期 50%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
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
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
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在满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
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0.9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0.9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20.04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20.91 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0.91 元/股。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6 年及 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年
均值,且不低于 2025 年营业收入
以 2023-2025 三年平均值为基数,2027 年营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年
业收入不低于平均值的 105%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
计算依据。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是基于对未来经营环境的预期及本激励计划所起到的激励效果而进行的合理估计,
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
承诺之间的差异。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0;若
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
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
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
则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
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近年的业绩变动情况、
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能更好地
激发激励对象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派息、增发
在公司派息和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和授予价
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以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
收盘价用该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正式测算)。具体
参数选取如下:
年化波动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
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
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 2025 年 12 月末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总成本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 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
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
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公司不对激励对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
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
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
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
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
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
同或聘用协议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退休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于激励范围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可按照返聘岗位的要求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
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
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非因公司原因造成上述限制性股票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并给激励对象或其
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
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
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
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