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和《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基地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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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
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
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
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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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管部门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可能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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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
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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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
告。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
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
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
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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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分别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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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等相关人员,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
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
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
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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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
《核决权限》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要求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要求,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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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的重大事件系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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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九)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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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交易事项
以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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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交易事项的,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
(二十)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
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
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上述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 亿元;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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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置换中涉及本项交易事项的,按照第(二十九)项重大交易
的规定披露。
(二十一)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
的关联交易事项: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同
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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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
大事件: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
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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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就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 15 —
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公司编制及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公司
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章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行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即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
所规定之重大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
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
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
事项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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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子公
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
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项下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
等。
第三十五条 当知悉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
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条件)时,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报送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作出判断。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
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
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
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决禁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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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
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持有公司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如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问询,了解是否存在需要及时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本
制度予以处置。
第三十八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
者业务重组,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 18 —
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指派专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具体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
— 19 —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职能部门、所属企业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联络人制度,公司各所属企业及主要职能
部门指定—名负责人,作为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指定联络人,各指
派单位应对联络人的工作提供方便。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联络人进行培训。
第四十八条 联络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按
时报送相关的企业资料;
(二)负责日常信息披露所需的企业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报
告;
(三)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企业及部门内部传
达;
(四)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五)发现企业内部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六)信息保密。
第四十九条 当指定联络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他情况不能履行
— 20 —
职责的,该指派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并在二日内另行
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五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料汇总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汇总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负责的重大事项,依公
司决策程序办理,为避免遗漏应披露信息,各部门应当将该事项报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并将办理进展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根据以下内容负责定期报告的
编制、审议、披露: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审计委员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拟披露信息按下列程序审批后,方可由董事会秘书
以有关规定披露:
(一)定期报告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
— 21 —
(二)其他临时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由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
再提交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发布;
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
事审核签字,再提交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发
布。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委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
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
重大决策或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无需经董事长审核。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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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
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
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对涉及以下方面的事项不得擅
自进行信息披露:
(一)生产经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二)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
(三)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四)企业所获得重大奖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披露之重大事件包括:
(一)应披露之交易;
(二)应披露之关联交易(不适用于参股子公司);
— 23 —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重大风险;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本制度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
度,安排专门部门及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
报告、管理报告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
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六十条 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
生或已经发生的第五十七条所述之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
况介绍等等)。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项需经其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
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
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
— 24 —
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
股东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
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任何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项的相
关信息。如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如需对第五十六条及五十七条情况
进行披露的,必须填写《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表》,
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总经理、董事长
会签同意后,方可披露。
第六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
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
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四条 本章未尽事宜可参照本制度第四、五章执行。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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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公司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在未公开披
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
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
息。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项下规定的应报告
的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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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
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
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
东来访机构。
第七十四条 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公
司问询或亲自到公司查询有关信息。
公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披露原则,对股东电话、邮件或其他
方式问询的回复,仅限于公开披露的信息,无义务对股价走势、市场
传闻或谣言作任何评价,也不得将即将公告的信息先行向问询股东披
露。
股东需要向公司查询章程及其他书面资料的,应按下列程序办
理:
(一)股东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公司查询,必须提供能证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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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在查询当日持有公司股权的有效书面证明。公司不得向股东代理人
或除亲自来公司公开资料备置地点查阅以外的股东提供资料。
(二)除因召开股东会进行股权登记所需外,公司无权代股东查询
身份证明。
(三)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须遵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章 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六条 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相关事项
发生的当日)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必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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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
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所属企业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相关事项
发生的当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所属企业经理、管理、对外投资、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所属企业负责
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
相应责任。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责任。
第七十七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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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就任所属企业董事、负责人或经营管理者的公司董事有责
任将涉及所属企业的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
资产出售、关联交易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
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应提交给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后二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
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究制。信息提供者按
信息采集者的要求提供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
及时性。信息采集者保证按规定利用信息,并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七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有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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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表决票;
(二)董事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意见文件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
第十一章 释 义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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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理人员;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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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规则》及有关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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