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五条 公司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岗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四)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
(五)其他原因不能辞职的。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
公司报告并停止履职,由公司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及董事
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
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
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后两年内或任期届满后
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机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如果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未尽事宜,离
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说明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
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