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 博汇纸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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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
承诺。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行为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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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具体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申报的人员范围为准)以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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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按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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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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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
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
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报告及披露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进行披露。报告及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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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并
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及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
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具体以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申报的人员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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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及本制度等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采取处理措施,并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
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内部相关制度进行问责,问责方案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执行;给公
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股权变动未尽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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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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