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
作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博
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
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
求,公司重大交易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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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交易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除外)需报请股东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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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交易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除外)需报请董事会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第五条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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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八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
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
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
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
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公
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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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第九
条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
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
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
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第九条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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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
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
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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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
或者租赁收入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
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第六条
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
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
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
定。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
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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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
照第九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本制度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
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
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
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
交金额,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期实施本制度规定的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
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合
约、进行展期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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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披露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
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
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
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
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标准的交易事项,依据
公司《核决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管理要求,依据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对公司重大交易决策享有监督、质
询的权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股东、董事的监督,并回答公司股
东、董事的质询。若公司股东、董事认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可以依
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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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
责修订和解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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