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58 证券简称:湖南裕能 公告编号:2025-064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湖南潭州
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州新能源”)签署《湖南电力零售市场零售套餐
交易合同》,约定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双方通过零售
平台以电力零售套餐形式开展电力零售市场交易业务,由潭州新能源为公司代理
购电。
公司用电价格按“零售交易电费(单价*电度数)+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
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费”,其中零售交易电费包含
购电价格及协议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共同构成。根据估算,合同期间代理购电交易
电量总计约为 5.4 亿千瓦时,零售交易电费合计约为 2.41 亿元,代理服务费单价
为 1.5 厘/千瓦时,代理服务费合计约为 81 万元,最终金额以结算数据为准。公
司将全额电费缴纳至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湘潭供电分公司,代理服务费由国
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结算依据,直接支付至售电公司即
潭州新能源。
潭州新能源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潭州新能源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代理购电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干
江先生、龙绍飞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300MA7FK49Q3L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22 日
公司住所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兰路西侧 1004 室
法定代表人 罗松贵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
务;企业管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子元
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6%;湘潭盈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股15%;湘潭产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股权结构 11%;常州市蓝天分布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湘潭建工集
团有限公司持股3%;惟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湖南莲
城光储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
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潭州新能源总资产 340,167.86 万元,净资产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潭州新能源总资产 339,129.83 万元,净资产 30,371.92
万元;2025 年 1-9 月营业收入 25,644.85 万元,净利润 5,788.26 万元(2025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潭州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公司通过潭州新能源购电,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
参考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等相关信息,或授权乙方通过第三方查询甲方的用电信息。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三)计量与结算
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
结果、结算依据,由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
(四)合同违约和赔偿
任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取补救措施后,仍对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
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
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用电所需,优于公司自主参与市场化用电
交易,有助于降低公司用电成本,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提升绿电使用比
例,将有利于降低外购电力碳排放,助力企业碳中和,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
迹。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41.68 万元(不含税,未经审计)。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审议情况及保荐人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代理购电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与湖南潭州新能源有限公
司开展代理购电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代理购电关联交易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代理购电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日常生产经
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定价,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及审批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认为:
公司代理购电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
利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代理购电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
事均依法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湖南裕能代理购电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