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加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且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自董事会收到
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
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
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
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
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五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
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相关决议通
过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其持股变动情
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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