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
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5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公司拟变更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现因管理需要,决定不再继续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拟聘任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
接替安永华明为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前身是 1993 年 2 月
成立的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2 年更名为德勤华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9 月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
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 8,670 万元,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德勤华永具有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证书,并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准从事 H 股企业审计业务。
德勤华永首席合伙人为唐恋炯先生,2024 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204
人,从业人员共 5,616 人,注册会计师共 1,169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270 人。
德勤华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 38.93 亿元,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33.52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6.60
亿元。德勤华永为 61 家上市公司提供 2024 年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
费总额为人民币 1.97 亿元。德勤华永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
业为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其中与马钢股份同行业客户共 24 家。
德勤华永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
过人民币 2 亿元,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
担民事责任。
德勤华永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以
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德勤华永曾受到行
政处罚一次,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两次,受到自律监管
措施一次;十七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各一次,四名从业人员受到
行政监管措施各一次,五名从业人员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一次;一名
人行为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
事项并不影响德勤华永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步君先生,自 2004 年加入德
勤华永并开始从事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07 年
注册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步君先生于 2025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
报告。
(2)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杨蓓女士,自 2001 年加入德
勤华永并开始从事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08 年
注册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杨蓓女士于 2025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
报告。
(3)项目质量复核人胡媛媛女士,自 1997 年加入德勤华永并
开始从事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00 年注册为注
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胡媛媛女士于 2025 年开
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以上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
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德勤华永及上述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
均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德勤华永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
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
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5 年度本项目的费用为人
民币 273 万元(含税费),其中年度审计费用人民币 239 万元,内控
审计费用人民币 34 万元,审计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提供工作
餐和厂区内交通,其他食宿和交通自理。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安永华明为公司提供了 1 年的审计服务,2024 年度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
为 2025 年度审计师。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规则》,一家中央
企业应聘请不超过 5 家境内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确保央企内部监
管方式统一一致,促进透明度和问责性。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名
单需与宝武集团保持一致,在满足本公司对财务监督可靠性需求的同
时,符合本公司及宝武集团内部财务治理的标准化流程,能够有效保
障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与合规性,进一步夯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体系。
任安永华明为 2025 年度审计师的议案。近期,安永华明被轮换出宝
武集团最新的境内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名单。为此,公司拟变更
事务所,并就重新聘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招标,德勤华永中标。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安永华明进行了事前沟通,
安永华明对此无异议。安永华明、德勤华永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的有关规定,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5 年 3 月 28 日起施
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 2025 年 4
月 25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
其附件进行修订,其附件修订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将
变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废止。修改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
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四章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份转让 第七章 股份转让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九章 股东大会 第九章 股东会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十章 党委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章 董事会
第十二章 总经理 第十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四章 党的组织 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配与内部审计
第十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第十六章 劳动人事制度及工会
配与内部审计 第十七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十七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八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第十八章 劳动人事制度及工会 第十九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十九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
序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马鞍山钢铁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马鞍山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规
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 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
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指引》)、
《上
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马鞍山钢铁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马鞍山钢铁
IRON & STEEL COMPANY LIMITED。 COMPANY LIMITED。
第四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担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议以特别 第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会议通过,
决议通过,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之日起,完全
之日起,完全取代公司原来在工商行政 取代公司原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之
管理机关登记之章程。 章程。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
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法律约束力;前
张。 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
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供必要条件。 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
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
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
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
类的股份。
可以设置其他类别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
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
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依法向境内投资 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依法向境内投资
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份。
…… ……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第十五条 …… 第十七条 ……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 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托管。 算有限公司存管。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
批部门批准,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批部门批准,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票 28,793,200 股、2025 年回购注销股票 票 28,793,200 股、2025 年回购注销股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7,722,104,586 股 , 其 中 内 资 股 为 股 7,700,681,186 股 , 其 中 内 资 股 为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7,722,104,586 元。 币 7,700,681,186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增加资本。 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为资本;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
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决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注销购回的 资本、依法注销购回的股份后,应当向
股份后,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 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
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在报刊上公告。 登记,并在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 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十七条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
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删除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
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
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
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
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
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
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
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
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
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
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
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
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
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帐户
(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括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
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
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
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
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
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中。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
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赠与、垫资、担保、
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公司
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三十条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所述的情形。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
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
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
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
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
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
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
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
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
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
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
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
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
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三十四条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
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
……
证。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
册,登记以下事项: 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
(住所); 址(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
数量; 数量;
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为证明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
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条 …… 第四十三条 ……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
处理。 处理。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八条 ……
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 期之前三十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 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
(以较短者为准)。 (以较短者为准)。
…… (3)刊发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前
五日内。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以内又买入, 在卖出后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四十七条 …… 第五十条 ……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 第五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下列权利:
…… ……
(二)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请求、 (二)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请求
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提出建议或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
的股份; 有的股份;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关信息,包括: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程;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复印: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分配;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其股份;
(b)主要地址(住所); ……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
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
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
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
全部费用的报告;
(5)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存根。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第五十二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
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
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 第五十六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
下列义务: 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五)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东,其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面报告;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 出书面报告;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 ……
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
本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五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
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
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
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
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 第五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 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 人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 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
会; 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 (一)免除董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
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 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 (二)批准董事(为自己或者他人
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的 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
公司改组。 (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 (三)批准董事(为自己或者他人
控制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
办法》或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所定义) (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的公司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改组。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第五十一条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
(二)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
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30%以上(含 30%)
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 30%以上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含 30%)表决权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
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30%以上(含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
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
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
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
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第六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第九章 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权。 职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出任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
董事的报酬事项; 算)报告;
(三)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
算方案、决算方案;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 (十)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份 1%以上(含 1%)的股东的提案;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四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五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股份 3%以上(含 3%)的股东的提案;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四)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产 总资产 30%的事项;
出租、资产抵押及委托经营、委托理财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等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重大交易事项、
途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 项。
事项; 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
(二十)股东大会授权或委托董事 发行一定额度的股票、公司债券、可转
会办理下列事项: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
(1)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 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
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出租、资产抵押、委托经营、委托理财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最近一
等事项;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范围内,决定公
(2)对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没 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出租、资产抵押、
有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在必要、合理 委托经营、委托理财等事项;授权董事
的情况下,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处理。 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万分
之五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捐赠事
项。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产 30%的担保;
……
……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
(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
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若
向该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
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
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东会
行。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会会议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
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
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
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
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召开时;
的三分之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提出召开时;
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审计与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召开时;
公司有前款(一)、(二)项情形之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一,且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
本章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二十个工 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二十一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作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项以及会议日期及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 以及会议日期及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
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 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
召开前至少足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 议召开前至少足十五日发出书面通知,
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及地
较长时间者为准)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 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及地点告知
所有在册股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
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 地或者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
会。 会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会除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议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有效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信方式召开,并在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
方式和途径,包括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各
况下向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提供网络形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在技术条件允许的
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情况下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供便利,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 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
大会的比例。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比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例。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七十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六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原章程第八十六条拟提前并修订,
有表决权总数 10%以上(含 10%)的股东 作为新章程第七十一条,后续条款顺延:
或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第七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
(一)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 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 (一)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
东大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 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
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东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
者不同意召开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前 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不同意召开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前述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或如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相关事项涉及监管机构事前审批,则为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或如相
审批通过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关事项涉及监管机构事前审批,则为审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批通过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
监事会提出请求。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四)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或如相关事项涉 (四)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同意
及监管机构事前审批,则为审批通过后)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或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如相关事项涉及监管机构事前审批,则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为审批通过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同意。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五)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五)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未在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股东或者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 和主持。
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
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
扣除。
第七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七十三条 对于审计与合规管
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股东或者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以及单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含 1%)以上股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司 3%(含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的除外。前述召集人指根据本章程规定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有权召集股东会的人。
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新的提案。
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会议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
第七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
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
八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
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大会。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不得决定股
东大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不得决定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 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
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
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
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 以下内容:
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 (二)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体条件和合同(如适用),并对其起因和 案;
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 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 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 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 (四)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送达时间和地点;
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 (五)载明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
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股权登记日;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号码;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 及表决程序。
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 ......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
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
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会议不
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就前述
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 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依照上述规定征集 意向等信息。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
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制。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八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 第八十六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
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 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
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 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任一人或者数人
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 (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
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在股东大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
会上发言。 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在股东会上发言。
对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 对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如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 股股东,如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该股东或其 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该股东或者
代理人可授权一人或以上人士作为其代 其代理人可授权一人或以上人士作为其
表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投票,但是,如果 代表出席任何股东会投票,但是,如果
一名以上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 一名以上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
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所涉及的股票数目 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所涉及的股票数目
及种类。该等人士经此授权行使权力, 及类别。该等人士经此授权行使权力,
并不需要出示股权证明文件,授权文件 并不需要出示股权证明文件,授权文件
亦不需要经过公证,犹如该等人士为个 亦不需要经过公证,犹如该等人士为本
人股东一样。 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八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标明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内资股股东
标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的指示等;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
理人签署。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
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七十一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 第九十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
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 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
开二十四小时前,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 二十四小时前,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二
二十四小时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十四小时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除非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除非本
本章程另有规定,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章程另有规定,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他人签署,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人签署,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
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九十一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
第七十二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
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
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
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
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
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
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
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做出表决的事项分
项议题所要做出表决的事项分别做出指
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
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
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意思表决;股东代理人对可能纳入股东
股东代理人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
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
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示。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第九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簿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簿载明参加会
簿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簿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法人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法人名称)等
代理人姓名(或法人名称)等事项。
事项。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决议和特别决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过。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采用记名
决方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本款所称股东,包括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披露。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公 司持有 的 本公司 股 份 没有表 决 露。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公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 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代表担任的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其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中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举。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非职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 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含独立董事)时采用
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 累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
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 他成员分别选举。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
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 该次股东会通过相关选举提案之时或
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该提案所载明的其他时间。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
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
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
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
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
多者当选。
第七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 东,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
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 确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否则,公
对。否则,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 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
时,均不作为有效表决票数。 有效表决票数。本款所称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任何股东根据有关规定须对某一事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项放弃表决权或被限制只能投赞成或反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对票时,该股东或其代表的表决如违反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上述规定,公司须视之为无效。 为“弃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的半数以上通过。 数通过。
第一百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列
第八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席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
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
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
或说明。
说明。
第八十二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 第一百〇一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
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 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不必
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 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
成票或者反对票。 者弃权票。本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 十三条 当反 对和赞成相等
时,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的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百〇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的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的
和亏损弥补方案;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董事会和非职工代表出任的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及更换及其报酬和支 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 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四)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五)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一)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任何类别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 (二)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如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七)如公司与董事、监事、总经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负责的合同;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总数 10%以上(含 10%)的股东
或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
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
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前述
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或如相
关事项涉及监管机构事前审批,则为批 审 通过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四)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或如相关事项涉及
监管机构事前审批,则为批审 通过后)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五)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或者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
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
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
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
扣除。
第一百〇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
长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担任会
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议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如果过半数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的董事不能推举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
事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半数以上董事不
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担任主
能推举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的,出席
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
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
席,应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
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由
份的股东担任会议主席。股东会会议由
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会议主席主持。
(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由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主任主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半数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推举的一名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主持。
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席根据投票表 第一百〇六条 会议主席根据投票
决的结果,宣布会议提案通过情况,并 表决的结果,宣布会议提案通过情况,
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 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
据。 依据。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人、会议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密义务。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人、会议主持
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会议记录记
发言要点; 载以下内容:
(五)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一)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内资股股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六)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 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股股东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和表决结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果;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
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发言要点;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九)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 级管理人员姓名;
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六)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〇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 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
(以下简称“党委”)。 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委发挥领导核
心作用,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
公司的贯彻执行,研究讨论公司的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
党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支持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
法行使职权。
公司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竞争需要,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
则, 建设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
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
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
团等群众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
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
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
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
子成员一般 5 至 9 人,设党委书记 1 名、
党委副书记 2 名或者 1 名。公司设立常
务委员会,党委常委一般 5 至 7 人,最
上级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
理权限,调动或指派公司党委的书记、
副书记或常委,可同时任免其委员职
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
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
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
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
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
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
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
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
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
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
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
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
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
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
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
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
作,设立巡察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
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
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
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
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
出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
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委书记、董事
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经理一般担任
党委副书记。党委一般配备专责抓党建
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第十一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第九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
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占董
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占
事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职工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一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
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事长一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一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出任
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 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
过六年。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 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
连选连任。 得超过六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任期三年,
…… 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
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 故解除其职务。
法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撤职(但依 ……
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响)。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股东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法
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非职工代表出任的
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董事撤职(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在任期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届满前被公司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换。
其他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建议股东大会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予以撤换。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被公司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
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
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
责,行使下列职权: 营决策主体,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风险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重要的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
案、决算方案; 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
弥补亏损方案; 报告;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其 弥补亏损方案;
上市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出售、 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
购回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其上市的方案;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出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购回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置;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置;
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十三)在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内,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行使公司的重大借款权;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任免有关负责人;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任免董事会秘书; (十四)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任免有关负责人;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续聘或更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续聘或者更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九)负责公司法治建设及合规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管理事项; (十八)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
(二十)股东大会及本章程授予的 制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及法治建设、合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其他职权; 规管理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
(二十一)决定本章程或有关法律、 理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进
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决定的其他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 (十九)股东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
董 事会作 出 前款决 议 事 项,除 第 他职权;
(六)、(七)、(十二)项必须由三分之 (二十)决定本章程或有关法律、
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 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应由股东会决
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定的其他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总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 (六)、(七)、(十三)项必须由三分之
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解总法律顾问。 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总
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
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解总法律顾问。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
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
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依规执行。不因该等授权而免除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承担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
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
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固
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
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
定资产价值的 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
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
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
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
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财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
会计内控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财务、会计内控等制度,确定对外投资、
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时,应以充分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利
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为 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时,应以充
出发点,并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 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
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方案,先提交由 利为出发点,并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
全体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审计与合规 项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方案,先提
管理委员会审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 交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
见,并在获得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表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在获得审计
决通过后,再由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再由审
提交董事会审议。 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
因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因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政策,应以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政策,应以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有关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在专项研究论证的 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在专项研究论证的
基础上形成,先提交由全体独立董事组 基础上形成,先提交董事会审计与合规
成的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 管理委员会审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
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在获得 见,并在获得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表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再 决通过后,再由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由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 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权: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其他 行;
重要文件;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其他
(四)本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 重要文件;
他职权;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一)召集股东大会; (六)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
(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 人力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
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
(三)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 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
人力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 后实际情况许可下尽快向董事会提出书
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 面报告;
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 (七)本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后实际情况许可下尽快向董事会提出书 他职权。
面报告。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副董事长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代行其职权。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此之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外,董事会议可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下召
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此之外,
开:
董事会议可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下召开:
……
……
(五)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议
(五)监事会提议时;
时;
(六)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如有(二)、(三)、(四)、
(五)规定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如有前款第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二)、(三)、(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职务。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例会的时间
和地点可由董事会事先规定,提出议程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例会的时
的董事应将提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 间和地点可由董事会事先规定,提出议
事会秘书。除特殊情况外,公司董事会 程的董事应将提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秘书应在拟召开的董事会的十四日以前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例会,每季度召开
将开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通知董事。 一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拟召开的董
董事会例会不包括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 事会的十四日以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
取得董事会批准。 会议期限及议程通知董事。董事会例会
知在开会五日前抄送监事会主席。 批准。
…… ……
董事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被送 董事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被送
达人或代其处理文件收发工作的人士之 达人或代其处理文件收发工作的人士之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或电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电子文件
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有效发出传真或 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通讯工具有效发出
电子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电子文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〇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第一百三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位董事或其他有权得到通知的人士送出 位董事或者其他有权得到通知的人士送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士没有收到会议通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士没有收到会议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效。 此无效。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第一百〇六条 除《公司法》及本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审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由 议本章程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表决同意的事项时,应由三分之二
董事会决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 以上的董事出席。
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采取投票表决方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式,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做出决议,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公司
有权多投一票。 章程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表决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例会或临
时会议可以现场或电子通讯方式举行。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或者电子通信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〇九条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董事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如遇特殊情况,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方式举行。如
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已将拟议的决
遇特殊情况,董事会已将议案以传真或
议以书面方式送予全体董事,签字同意
的董事已达到作出该决议所需的法定人
事已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且
数的,且签字后的决议已送予董事会秘
签字后的议案已通过上述方式送予董事
书,则形成有效决议,无须召集董事临
会秘书,则该决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
时会议。
无须召集董事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秘书保存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保存
事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若有 董事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若
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 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
……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票数)。 的票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由公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由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
…… ……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和基本情 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和基本情
况),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 况),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的了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
额后方能生效。由余任董事组成的董事
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
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
出辞职的董事以及由余任董事组成的董
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独立董事辞职时须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
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
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害。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
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特别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 职权,除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一)、(二)、(三)项以外,还包括
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对可能
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 表独立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
由公司承担。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
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以下所列事项,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下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审议: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
大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前款所列事项应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非执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行董事组成,至少有三名成员,独立非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且至少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委员会由不在公
有一名成员须具有适当专业资格或相关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至少
财务管理知识。
有三名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
是:
员会主任。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部审计工作、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与风
包括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险管理及合规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执行,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管理
间的沟通;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事会审议:
人;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露;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六)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及合规管理制度;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人;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八)指导公司各单位及其所属公
会计差错更正;
司的合规管理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九)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应当一人一票。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
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
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核。提名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至少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
有三名成员,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委员会主任。
担任委员会主任。
……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薪酬委员会。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至少有三名成员,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
担任委员会主任。 会全部由董事组成,至少有三名成员,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委员会主
(一)就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任。
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正规而具透明度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该等政策的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 (一)就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议; 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正规而具透明度地
(三)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目标, 议;
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四)审议向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划、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
支付的与其离职或任职有关的赔偿;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 (三)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目标,
人不得自行决定薪酬; 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四)审议向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员支付的与其离职或任职有关的赔偿;
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确保任何董事或者其任何联
系人不得自行决定薪酬;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七)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聘,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人员。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经理、财务负责人;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
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
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的报告制度; 度;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 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
然人,由董事会任免。其主要职责是: 人,由董事会任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一)组织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议,
议,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保 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保障记
障记录的准确性,并负责会议文件和会 录的准确性,并负责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 ……
(八)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 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培训,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露中的职责; 职责;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
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除外)可以兼任公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是公司常设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
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
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
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占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外部监
事占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应
有一名以上的独立监事。
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独
立监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
主席的任免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
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出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除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以外,其他
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
名。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其他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和基
足够的了解。
职工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
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职工代
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独立监事连续三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或除职工
监事、独立监事以外的其他监事连续两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会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监事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
监事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通知以
收发工作的人士之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期;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以有效发出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日期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位监事或其他有权得到通知的人士送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
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时,可以公司名
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
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为: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实行一人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
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
重要档案保存。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
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
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
履行监督职责。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
条规定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
事。
第十五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 ……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期未清偿;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任企业领导; 人;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事或者聘任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期限未满的;
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
其职务。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七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
规则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
则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
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
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
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
……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
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
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
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公司改组。
的公司改组。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 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
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 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
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 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
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行下列义务: 正当利益。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 列忠实义务:
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
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
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 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给他人行使; 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
…… 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
(五)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 他人行使;
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 ……
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为自己谋取利益;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利的机会; 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金;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九)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机会的除外;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八)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 (九)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 其他非法收入;
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 (十)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关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 (十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
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
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 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 (十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 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十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合规管理
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 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
列人员或者机构(“相关人”)作出董事、 (“相关人”)作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的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女; 者本条(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项所 者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
述人员的信托人; 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四)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
(二) 在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
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一)、(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
(四)由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者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单独控制 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
(二)、
(三) (五)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
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监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
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公司董事、高级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 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后仍有效。……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监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和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该
低该等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等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
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
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
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会
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本章程第五
解除,但是本章程第五十条所规定的情
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形除外。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
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者计划中的合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
司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员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正
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 质和程度。
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高级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
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 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
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 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
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 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高级
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 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
对方是对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
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与某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与某合同、交 利害关系。
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
视为有利害关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监
第一百七十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
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
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
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害
易、安排与其有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
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
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
事、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章前条
规定的披露。
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 第一百八十条 除法律规定的可由公司
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式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员的相
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 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高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 得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
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 担保。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
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
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公司可以向有关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但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
商务条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违反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
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
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
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
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第一百七十条本章前述条款中所称
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
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条 本章前述条款中所
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所负的义务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理人员违反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时,除法
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外,公司有权采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
取以下措施:
施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
(一)要求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赔偿由于其失职
员赔偿由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
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者
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
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同或者交易;
人员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
(三)要求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合同或者交易;
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三)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
(四)追回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
员收受的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
而获得的收益;
括(但不限于)佣金;
(四)追回有关董事、监事、总经
(五)要求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收受的本应为公
员退还因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
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
的、或者可能赚取的利息。
金;
(五)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退还因本应交予
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或者可能赚取的
利息。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
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
并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 事项与公司董事订立书面合同,前述报
包括: 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 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 所获补偿的款项。
或者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不得因前述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 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
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 讼。
诉讼。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
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
应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
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
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
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公司被收
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
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
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
义与本章程第五十一条中的定义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
定,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
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
有,该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
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每次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 在每次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
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
务报告。 财务报告。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
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 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会的二十日以前置
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 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
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 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
报告。 告。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 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帐户存储。 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的,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法
后利润的,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润退还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者转为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增加注
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册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 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年度股东会
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可以同时审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可以同时审议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 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股东会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二百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二百〇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第二百〇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第二百〇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
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创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立大会在首次股东年会前聘任,该会计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师事务所的任期在首次股东年会结束时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终止。
创 立大会 不 行使前 款 规 定的职 权
时,由董事会行使该职权。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在各次股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应在各次年度
东年会上聘任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会计师 股东会会议上聘任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会
本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会议结束时起至下
结束时止。 次年度股东会结束时止。
第二百〇八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
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
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或者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高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
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
料和说明;
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
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
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
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
所仍可行事。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 第二百一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
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 酬由股东会决定。
酬由董事会确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
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
作出决定,并报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备
案。
股东大会在通过聘任一非现任的会
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任,
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在某会计
师事务所的任期未满前将他解聘等的决
议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案在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发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出之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者拟去职
的或者在有关会计年度已去职的会计师
事务所。去职包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
(二)如果即将去职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
告知股东,除非书面陈述收到过晚,公
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的通知上
说明将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陈
述;
(2)将该陈述副本送出给每位有权
得到股东大会通知的股东。
(三)如果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未按(二)项的规定送出,该会计师事
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大会上宣读,
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四)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
席以下的会议:
(1)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
(2)拟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
的股东大会;
(3)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大
会。
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上述
会议的所有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
信息,并在该等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
司前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系统公告。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司承继。 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三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修订后相关条款将加入至公司章程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 第二百一十七条
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
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〇四条 …… 第二百一十九条 ……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
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告。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
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法院解散公司。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前条(一)项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因前条第
规定解散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一)、(二)项规定解散的,且尚未向
续。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公司因前条(二)项规定解散的,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应当在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公司因前条(一)、(四)、(五)项 过。
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
日起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 (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组进行清算。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
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报其债权。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财产; ……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履行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民法院确认。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
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依法向人民法
请宣告破产。 院申请破产清算。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院。 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
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管机关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文
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一)
《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 …… 第二百三十六条 ……
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到香港上市的公
第二百三十七条 到香港上市的公
司,遵从下列争议解决规则:
司,遵从下列争议解决规则: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
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
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
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
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
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 《公司法》及
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
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
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
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
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
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解决。
前 述争议 或 者权利 主 张 提交仲 裁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
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
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
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
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
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
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
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
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应当服从仲裁。
……
……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
、“以内”及“以下”都含本数, “以 上”、“以内”及“以下”都含本数,
“过”、
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附件包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附件包
括《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括《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马鞍山钢铁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
会”;部分“或”表述修改为“或者”;
章节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
容相应调整。
《股东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第六条 为提高公司运作效率,股东
会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下列事项:
第六条 为提高公司运作效率,股东
(一)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大会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下列事项:
(一)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租、资产抵押、委托经营、委托理财 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
等事项;
出租、资产抵押、委托经营、委托理财
……
等事项;
……
第九条 股东会,单独持有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1%以上(含 1%)
的股东、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第九条 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
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如单独持有或者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3%以上(含 3%)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1%以上(含
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
提案。如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将提案书面提交召集
表决权总数 3%以上(含 3%)的股东提出临
人。召集人应当对提案进行审核,并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日前将提案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当对提案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提案后 2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案的内容。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前
……
述召集人指根据本章程规定有权召集
股东会的人。
……
第十条 前条所述的股东会临时提
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提
第十条 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
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
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并且符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
关规定。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准则,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以下原则对提案
……
进行审核:
……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 第十五条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
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 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 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 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
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 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
上追认通过。 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 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
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二十一日发出书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二十个工作日
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
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日期及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公司召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十个工作日或
十五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
足十五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
定或适用的较长时间者为准)发出书面
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及地点告知所有
通知。
在册股东。
……
……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合下列要求:
(一) 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
间;
间;
(三)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案;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
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
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
解释;
解释;
……
……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 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
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 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不应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
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 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 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
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 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
召开日期。 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公司延期召
的股权登记日。 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
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
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
第二十四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
开二十四小时前,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
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
二十四小时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开二十四小时前,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除非
二十四小时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本章程另有规定,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除非
人签署,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股东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
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 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
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 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
项议题所要做出表决的事项分别做出指 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做出表决的事项分
示。 别做出指示。
…… ……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簿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簿载明参加会
簿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簿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法人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法人名称)等
代理人姓名(或法人名称)等事项。
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
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
会议。股东会除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 会议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
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 通信方式召开,并在保证股东会会议合
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行政法
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形式以外,股 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采
东通过《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 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在技术条件允
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许的情况下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
利,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
比例。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担任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 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担任会议主席。如果过半数的董事不
事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半数以上董事不 能推举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的,出席
能推举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的,出席 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
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 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由
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由 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
东大会由会议主席主持。 的股东会,由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任主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不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举的一名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主持。
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应列席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
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
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
或说明。
或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
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 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
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 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
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
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开股东大会。 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
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 规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
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
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
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 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 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
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 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关部门查处。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
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
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益。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决议和特别决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过。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采用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
方式。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决方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
决权。本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
或两名以上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 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
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采用 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与董
累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 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新任董事就任
他成员分别选举。 时间为该次股东会决议生效时。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
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 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
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 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 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
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 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
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多者当选。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 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
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 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否则,公司在
对。否则,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 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效
任何股东根据有关规定须对某一事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项放弃表决权或被限制只能投赞成或反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对票时,该股东或其代表的表决如违反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上述规定,公司须视之为无效。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的半数以上通过。 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 第四十四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
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 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 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
成票或者反对票。 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十四条 当反对和赞成相等时,
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的普通决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普通决议通过: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的
和亏损弥补方案;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 董事会和非职工代表出任的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及更换及其报酬和支 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 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 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四)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五) 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 (一)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
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任何类别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券;
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计总资产的 30%的;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七)如公司与董事、监事、总经 (六)股权激励计划;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七)如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负责的合同;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
第四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每
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
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且述职报
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且述职报告
知时披露。
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
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
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
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
交独立报告。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顺序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别和数
量; 量;
…… ……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 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
订方案; 修订方案;
……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
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
新任董事根据股东会决议就任。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就任。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席根据投票表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席根据投票表
决的结果,宣布会议提案通过情况,并 决的结果,宣布会议提案通过情况,并
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 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
据。 据。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人、会议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人、会议主持
主持人签名。 人签名。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提案内容不得进行
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提案内容不得进
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境
内律师应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境
…… 内律师应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 ……
有效性;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的股东的资格;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合法有效;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第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第六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见。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行召集。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第六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六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或如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涉及监管机构事前审批,则为审批通过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股东的同意。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的,视为董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份的股东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请求三个月内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
自行召集会议。
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或如相关事项涉
及监管机构事前审批,则为审批通过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未在
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六十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第六十四条 对于审计与合规管理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日的股东名册。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六十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公司承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 “以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
上”、“以内”及“以下”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
于”、“多于”,不含本数。
不含本数。
“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
会”;部分“或”表述修改为“或者”;
部分“公司章程”表述修改为“《公司
章程》”;删除原章程中“监事”“监
事会”等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因删减、合并和
新增部分章节条款,原章节条款序号、
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马鞍山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马鞍山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更有效地履行 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更有效地履行
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 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
《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
…… 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
重要的投资方案; 报告;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
案、决算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事项;
抵押、委托代理、关联交易等事项; ……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理、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决定其报酬事项;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 项;
(十三)在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内, ……
行使公司的重大借款权; (十四)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
(十四)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 任免有关负责人;
设置和任免有关负责人;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任免董事会秘书; ……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
…… 制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及法治建设、合
(十九)负责公司法治建设及合规 规管理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
管理事项; 理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进
…… 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七)、(十三)项必须由三分之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
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总
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
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解总法律顾
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
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受限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 的规定,受限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
股票挂牌交易所上市规则,股东大会授 股票挂牌交易所上市规则,股东会授权
产 10%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10%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资
资产出租、资产抵押、委托经营、委托 产出租、资产抵押、委托经营、委托理
理财等事项。 财等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
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
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固定资产
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
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
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
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
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
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其他 行;
重要文件;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其他
(四)本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 重要文件;
他职权;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
(一)召集股东大会; (六)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
(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 人力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
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
(三)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 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
人力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 后实际情况许可下尽快向董事会提出
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 书面报告;
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 (七)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
后实际情况许可下尽快向董事会提出书 其他职权。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面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会议事先认可。除本规则前条第一款第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一)、(二)、(三)项外,以下所列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所列
项,也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大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举一名代表主持。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例会和临时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例会和临时
次例会。 次例会,由董事长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在下列任何 第十条 董事会可在下列任何情
情况之下召开会议: 况之下召开会议:
…… ……
(五)监事会提议时; (五)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议
(六)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时;
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如有(二)、(三)、(四)、
(五)规定 股东提议时。
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如有(二)、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三)、(四)、
(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职务。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如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第十二条 如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公司战略发展有关(包括但不限 事项与公司战略发展有关(包括但不限
于: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机构设置等), 于: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机构设置等),
议案提出人应在该议案事项形成的前期 议案提出人应在该议案事项形成的前期
如议案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 如议案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
核,议案提出人应在议案初步形成后, 核,议案提出人应在议案初步形成后,
提交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前,向董事 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前,
长汇报。 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
第十六条 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
点可由董事会事先规定,提出议程的董
点可由董事会事先规定,提出议程的董
事应将提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
事应将提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
……
董事会秘书应在拟召开的董事会议
除特殊情况外,董事会秘书应在拟
召开的董事会议十四日前将开会的时
董事,在召开 5 日前抄送监事会主席。
间、地点、会议期限及议程通知董事。
第十七条 对于临时董事会议,董
事长或有关的提议人士应将提议及会议
之议程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会
第十六条 对于临时董事会议,董
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所有董事都能得到
事长或有关的提议人士应将提议及会议
通知并有合理的准备时间。
之议程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会
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所有董事都能得到
议召开 7 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通知并有合理的准备时间。
通知董事。
董事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董事会秘书应把会议通知在召开 5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方式举行。
日前抄送监事会主席。
董事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方式举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以被送达人或代其处理文件收发 出的,被送达人或代其处理文件收发工
工作的人士之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 作的人士之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
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有 以电子文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通讯工
效发出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 具有效发出电子文件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 期。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第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位董
第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位董
事或其他有权得到通知的人士送出会议
事或其他有权得到通知的人士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士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效。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
报告等资料,否则应予说明。 告等资料,否则应予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审议本章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
程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
决同意的事项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
董事出席。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出席。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董事本人出席。 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立董事职务。 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 满前被公司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
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第二十四条 监事、董事会秘书列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
席董事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
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
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意见。
……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例会或董事临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例会或董事临时
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 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
设备举行,所有这类董事应视为已亲自 设备举行,所有这类董事应视为已亲自
董事临时会议如遇特殊情况,董事 如遇特殊情况,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会已将议案以传真或其他方式送予全体 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已将拟议的决
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 议以书面方式送予全体董事,签字同意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所需的法定人数,且签字后的议案已通 的董事已达到作出该决议所需的法定人
过上述方式送予董事会秘书,则该决议 数,且签字后的决议已送予董事会秘书,
案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须召集董事临时 则形成有效决议,无须召集董事临时会
会议。 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投票
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投票
董事会作出决议事项,除本规则第
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三条第(六)、(七)、(十二)项及对外
……
担保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决同意通过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
董事表决同意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
……
“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
会”;部分“或”表述修改为“或者”;
部分“公司章程”表述修改为“《公司
章程》”;删除原章程中“监事”“监
修改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审
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因删减、合并和
新增部分章节条款,原章节条款序号、
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