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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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工作、会议文
件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成员
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
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
通知全体成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则战略
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
会成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
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决票、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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