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会议文件保
管等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提名委员会
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成员
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
通知全体成员。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则提名
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
会成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
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决票、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