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治理水
平,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证
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会议文件保管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
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 ?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 ?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成员
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 ?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本指引、
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
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
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一名成员主持。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
方式通知全体成员。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则审计
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成员
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
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以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