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顺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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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
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者“公告”,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其他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等,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
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
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
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深交所的问
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
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
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三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按照《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
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
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
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
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
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
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
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
计不触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二十
五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
度较大;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第三十条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
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
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
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
异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
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
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
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
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
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当
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的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按
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
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百分之十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报告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
行决策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履行
相应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五)经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
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
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
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最小范围内流转。
同意。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节的知情人员名单告知证券事务部,同时应告知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到证券
事务部进行登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果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未
及时登记,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共同承
担。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提供。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
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
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
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报告等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
事、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
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
  (五)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履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
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
部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证券
事务部履行配合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节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相关重大信息的范
                 围和通报流程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五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八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或者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七
节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应当指定专门人
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
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确
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应的披露
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证券
事务部负责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有权要
求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明确
保密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
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建立《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具体管理进行规定。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
信息作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五条 公司建立《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予以明确。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
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应当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并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第八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防止财务信息泄漏。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九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互动易平台、新媒体
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九十一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
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九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九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
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九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
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九十六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股东会决
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九条 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事
务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条 公司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并
履行相关报告流程:
  (一)定期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月度、季度、
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到公司财务部;
  (二)重大事件报告:控股子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
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相关信息。
  第一百〇二条 证券事务部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控股子公司应
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接到证券事务部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
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
的报告义务,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事
务部。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
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罚。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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