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将
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备案,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
会,应在会议前报告会议通知,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
第六条 交易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担
保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
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累计计算。日常交易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已按照上述标准告知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该关注合
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计
算: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
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合并、分立和分拆;
(四)破产事项;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重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社会责任风险: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
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
报告,再根据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
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三)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四)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
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应保证其
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职
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
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
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
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
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职能
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
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职能部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
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
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
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
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
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