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资格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且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
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或应当具有独立董
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九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义务规定适用于提
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
提出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六)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
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
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现场召开的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其他方式召开的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该关联委员
应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
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
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
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会议采
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
人员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召集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
况向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