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江
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
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
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人须向公司提供
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
件、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
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五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
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对子公司担保的,应向公
司派出董事、经理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由公司审计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
审计。
第十六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
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董事会在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构成
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
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由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及时披露,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
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
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
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
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
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
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必须交由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
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
条款做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以下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方式;
(五)担保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与注销,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
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
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应将担保事宜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建立对外担保台账,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
归档和统计分析,并及时将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及台账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应当经
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最近一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
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债务人财务状况及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
档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
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
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
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
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
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第三十九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或部分未履行
还款义务,或担保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
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通知董事长、总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四十条 担保事项出现纠纷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公司派员以
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作为补救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
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一)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
受严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
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