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江顺精密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可以公司名义办
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
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
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
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
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
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
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总
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
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