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申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2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
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2025 年修订)》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一条 为维护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改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
建工东路 1 号,邮政编码 311800。 诸暨市建工东路 1 号,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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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新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增 ,
受。
后 续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序 号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相 应
调整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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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
监”)。 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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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500 万股,每
式和出资时间: 股金额 1 元,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修
改
合计 75000000.00 100.000% 12 张金伯 300000.00 0.400% 净资产折股 2008.12.8
合计 75000000.00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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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普通股。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资助。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改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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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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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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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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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的股东。 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利: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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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供。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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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新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增,
议事项进行表决; 后续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序号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相应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调整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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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讼。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讼。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讼。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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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不得抽回其股本;
债权人的利益;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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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整节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新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增,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序号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相应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调整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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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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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修改本章程;
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总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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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决定的其他事项。
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最近 12 个月内向他人提供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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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对外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过程中违反有关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情形。
的,除应进行及时纠正与整改,还应对
股东会审议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视情节轻重给予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致使公司遭受严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损失的,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会: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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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本总额 1/3 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
中载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修改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会的,视为出席。 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并公告: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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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召集和主持。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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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提出请求。 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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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的股东名册。 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本公司承担。 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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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司提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容。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外。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提案。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括会议召开当日。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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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限;
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案;
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案;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登记日;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及表决程序。
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及表决程序。
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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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
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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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下列内容: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指示;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章。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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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他地方。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事主持。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修改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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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应作出述职报告。 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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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集人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点和表决结果;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其他内容。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保存期限为 10 年。 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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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决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告; 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三)董事会和监事成员的任免及其 补亏损方案;
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付方法;
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五)公司年度报告;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本;
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三)本章程的修改;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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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五)股权激励计划;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份总数。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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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对拟提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对拟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作出判断,有关联交易事项
在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指明。
的,在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别指明。
(二)关联股东在股东会投票表决
(二)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投票表
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
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
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普通决议)或 2/3 以上(特别决议)
半数(普通决议)或 2/3 以上(特别决
通过。
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董事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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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 提请股东会表决。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
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计持
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审计委员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的候选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
东会选举;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
定。 后,方可提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举决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表决时,应当
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根据本章程的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代表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投票制;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定。
(含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分别进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第 33 页 共 76 页
制度。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
监事的,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
(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
拥有的选举票数。
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
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新董事会或监事
会人数已达到法定最低人数和本章程
第 34 页 共 76 页
规定人数的 2/3 时,则新董事会成立,
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
举填补。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新董事会或监事
会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
规定人数的 2/3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经过三轮
选举,新董事会或监事会人数仍未达到
法定最低人数和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的,则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
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
选举填补。本次股东大会新当选董事或
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从新董事会
或监事会人数达到法定最低人数和本
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之日起计算。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
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
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而
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当选者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
举填补;若由此导致新董事会或监事会
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
定人数的 2/3 的,则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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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不予表决。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式投票表决。 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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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保密义务。
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各项议案的详细内容。 项议案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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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自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
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施具体方案。 具体方案。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
期满未逾 5 年;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年;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逾 3 年;
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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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规定的其他内容。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等,期限未满的;
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相关董事应被解除
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一百条 非由职工代表董事担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司董事总数的 1/2。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一名由职工
事总数的 1/2。
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的董事。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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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实义务: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司资金;
户存储;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其他非法收入;
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者进行交易;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归为己有; 机会的除外;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司利益;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佣金归为己有;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利益;
第 40 页 共 76 页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义务: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注意。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状况;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状况;
实、准确、完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实、准确、完整;
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行使职权;
第 41 页 共 76 页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关情况。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
职务。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2 年内仍然有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效。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第 42 页 共 76 页
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
两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
务。
新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增,
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
后续
序号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相应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调整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承担赔偿责任。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
事 1 人,独立董事 3 人。公司设董事长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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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会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案、决算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弥补亏损方案;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案;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案;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置;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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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权。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第一百零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第 45 页 共 76 页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批准。 准。
董事会具体审议权限如下: 董事会具体审议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购买资 (一)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购买资
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 10%以上;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总资产的 50%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 议;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过 1,000 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计 净 资 产 的 50%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第 46 页 共 76 页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业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万元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超过公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超过公司最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须提交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
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过:
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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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还须提交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还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 (三)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事会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会审议: 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计净资产的 10%;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五)董事会具有单笔或会计年度 (五)董事会具有单笔或会计年度
内累计计算金额超过 50 万元但不超过 内累计计算金额超过 50 万元但不超过
计年度内累计计算的捐赠金额超过 300 计年度内累计计算的捐赠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万元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董事会具有一年之内不超过 (六)董事会具有一年之内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40%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40%的
贷款审批权。 贷款审批权。
(七)董事会具有一年之内不超过 (七)董事会具有一年之内不超过
第 48 页 共 76 页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资产抵押审批权。 资产抵押审批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交易事项的审议权 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交易事项的审议权
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
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持董事会会议。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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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 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
传真、电子邮件、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 前以传真、电子邮件、邮件等方式书面
全体董事和监事。 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整节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新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增,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序号
事:
相应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调整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 50 页 共 76 页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第 51 页 共 76 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第 52 页 共 76 页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第 53 页 共 76 页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整节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新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
事会的职权。
后续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序号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相应
第 54 页 共 76 页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 调整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
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
前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
话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
限要求。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第 55 页 共 76 页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
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委员会成员及召
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
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
提名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提名
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提
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第 56 页 共 76 页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
应当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司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第 57 页 共 76 页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公 司 设总 经 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2 名,由董事会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2 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于高级管理人员。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五)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和投资方案;
方案;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第 58 页 共 76 页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序和参加的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会的报告制度;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 59 页 共 76 页
整章
删
第七章 监事会(原第一百三
除,
// 后续
本章为整章删除内容,在此不再详 序号
细列示。 相应
调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的利润退还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不参与分配利润。
配利润。
第 60 页 共 76 页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
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资本的 25%。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的派发事项。 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 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修改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遵循以 展。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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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为剩余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 为剩余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
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利润为正值; 利润为正值;
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的累计 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不进行利润分配:
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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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为负。 净额为负。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当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 当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
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 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期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供分配利润可留 当年未分配的可供分配利润可留
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营能力。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当达到 80%; 最低应当达到 80%;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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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 40%; 最低应当达到 40%;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 20%。 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
规定处理。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之和。 股利之和。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和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和
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合 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合
理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的前提下采用 理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的前提下采用
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定,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情况 定,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情况
及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拟定利润分配 及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拟定利润分配
方案。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方案。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会批准。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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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
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6、公司当年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
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的,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
的,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 7、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
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经董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因有权部门颁布
准。 实施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或外部经营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因有权部门颁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应以股东
布实施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或外部经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营环境、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因。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应当满足公
化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应以股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由股东会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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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 决议通过。
原因。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应当满足 (八)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八)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晰;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备;
晰;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备;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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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新增,
后续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相应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调整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工作。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新增,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后续
相应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调整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 新增,
后续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相应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调整
新增,
后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相应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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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
事务所陈述意见。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删
除,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后续
传真、邮件及电话等方式进行。 相应
调整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 新
增,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后续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相应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调整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 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报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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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公告。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报刊 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报纸
上公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 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法定的最低限额。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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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
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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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散: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关闭或者被撤销;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上的股东,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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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三)分配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权。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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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人民法院确认。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院。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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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公司将修改章程: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二百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法 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通 股 占 公司 股 本 总 额 50% 以 上 的 股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股东。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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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
“过”、 “低于”、 修改
“以外”、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
之日起施行。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
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将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
的备案以及相关信息的工商变更登记。
二、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内控制度体系,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公司根
据《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
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制度 22 项。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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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上述第 1 至 10 项制度尚须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 com. cn)上披露的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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