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
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3月修订)》《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3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3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5年5月修订)》《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
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加盖董事会公章的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
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
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
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
予以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定
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
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亦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
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
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
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如涉及重大事件将及时公
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当日内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
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
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通知中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 3 月修订)》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1.1
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
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公司
披露的前述本次交易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1.10
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已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四十四条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
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
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
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
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
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
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
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
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
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
及列报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50%以上,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
于当年净利润 5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结合前述财务
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方案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的规划。
第四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
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时
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成本、
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
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
实施现金分红的;
(二)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50%的,金融业上市公司除外。
第四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
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五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
负值,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
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
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上述规定情
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
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
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
正公告。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一节 行业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公司根据行业分类归属,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
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
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 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 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
况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
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二节 经营风险
第五十六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
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
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一) 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 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 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
等情形;
(四) 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
下列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 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
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
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
等;
(二) 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
格下降等;
(三) 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
费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 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
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 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
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
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
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
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
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
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
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
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
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且可能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立案调查或者被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
露,其后每月披露一次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章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
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
决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
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
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
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六十二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设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由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二)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
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
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
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
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 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 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
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
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
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
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
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
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
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
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
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
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七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如下: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
发后予以披露;
(三) 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
均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 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
董事会秘书;
(五) 在公司内外部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遇公司内外部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
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
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七十九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如下:
(一) 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
织披露。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
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如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
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
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八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如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
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
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
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
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 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
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 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八十三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如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
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
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
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
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十四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如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
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
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
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
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
第三人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
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九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
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
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
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 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二)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第九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
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
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
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一百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起生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