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装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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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
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
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办公室是负
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
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
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培训,并按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
由不予披露。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
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
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
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
词语。
  第十三条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
数据适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
市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申请股票的停牌与复牌。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
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
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
证券的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
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传递应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制度规定,将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十条 内部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 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 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
内容予以屏蔽;
  (三) 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避免在早
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 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
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于重大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
生时及时进行报告。但该事件处于市场调研的初期阶段,且需要采取限制知情
人范围等措施予以保密的,可以待确认该事件基本具备可行性后予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
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涉及重大信息的,在对外发布
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
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确认发布内容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
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
经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会审;
  (二)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以及其他临时公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第三十七条   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该事件发生
当日书面告知公司。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及报告流程依据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础上,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监督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包括年报披露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
关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降职、
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
司内部处分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
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的检查,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报送有关处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即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
员的责任: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及时披露并
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
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
措施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
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在编制年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露的;
     (八)其他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
为:
     (一) 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
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
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十九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由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与
董事会秘书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五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
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
结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的标准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的修订应
经董事会批准。原《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
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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