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
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参股公
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
规和上级主管单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对公司及出资企
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内部审计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有关政策,遵循上级主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
标,全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常态化做好风险防控,促进公司提质增效,更好
发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下内部审计的监督保障功能。
第五条 公司风控法务审计中心为负责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
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对出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经营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出资企业可不设置内审部门,但应指定职能部
门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
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
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职业技
能和实践经验。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
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
能力。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
社会审计组织购买审计服务,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
结果负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忠
于职守,不得利用审计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五)对公司、各出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对各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出资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
理情况等进行审计。
(八)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单位、公司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应有如下权限:
(一)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部门或特定的事项实
施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
其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同等的审计权限。
(二)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查阅属于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文件与
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档案等资料;
(三)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
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四)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
调查和询问,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内部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或录音,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或证明。
(五)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机构规定的期限和
要求,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
经批准,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六)内部审计部门可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列席公司财务、经营、
管理等工作会议。
(七)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
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项有关的资料;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
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成立
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专业人员参
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部门发
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
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计算、分析性复
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
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将获取
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底稿附件包括审计取证记录、审计调查记录、财务资料调用凭证、查账记录等,
并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以审计证据为依据进行综
合分析,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当包括
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做到客观、
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公司分管领导复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
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认真研究、核实,对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审定。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审计结论,出具正式的审计报
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主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审计项目
的文件资料,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审计档案并立卷保管。内部审计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落实,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使审计成果得到充分运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和出资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
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
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
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
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作出显著成绩的
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可适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
可书面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向公司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的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不提供、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或屡审屡犯的;
(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
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风控法务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本部在开展审计项目时,针对项目质量控制工作,可参
照上级单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相关规定与要求来执行,以确保公司本部审计项
目质量达到既定标准与规范,保障审计成果的可靠性。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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